什么是禁止双方代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0 21:31:52 492 人看过

所谓“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两个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情况。由于在民商事活动中,法律行为双方的利益往往是相冲突的,而代理人又同时代理双方为法律行为,不可能兼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很有可能出现偏袒一方,而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故法律一般也禁止“双方代理”。

我国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参考国外立法例的规定,根据代理权是为本人私法活动的补充而赋予的权限,从而当明显违反本人的利益而为代理时,是对代理权的滥用,应该加以禁止。

一、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切民事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授权的内容和目的应当合法,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的过程中也应该合法。对于被代理人授权行为的内容或目的具有违法性,能够事先及时发现的,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对于被代理人以合法的授权形式和内容,掩盖其非法目的,而代理人又不可能事先知道的,在受蒙蔽的情况下,实施了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对此,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代理人并不负连带责任。如果在授权行为合法的情况下,代理人在实施代理活动的过程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如被代理人知道后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不能恶意串通的规定是怎样的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相勾结,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代理关系的诚信性质,是一种典型的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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