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超标排污费不属行政处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7:30:28 317 人看过

关于追缴超标排污费的有关问题,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82〗21号)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地

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

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排污单位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缴

费通知单,在20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1%。

按照以上规定,征收排污费的起始时间应当在排污单位申报、环保部门核定的基础

上,以环保部门开出的第一张缴费通知单的送达日期为准。

二、对于排污单位拖延排污申报的行为,可以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

四十六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属于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排污单位在环保部门开出第一

张缴费通知单之前的排污行为,不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能追缴

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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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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