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申请人应享有何种权利
1.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2.申请执行人员回避;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4.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5.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进行执行和解的权利,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有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
6.对下列事项可以申请听证:
(1)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
(2)对多个债权人案件的财产分配方案不服的;
(3)可以申请听证的其他案件。
7.对评估和拍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8.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有申请继续、恢复执行的权利;
9.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10.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二、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交的必要资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及被执行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材料。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三、强制执行的费用怎么收
强制执行的费用收取如下: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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