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望增加农民收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19:16:34 117 人看过

1.通过宅基地贷的款

在试点地区,国家已经允许农民使用宅基地向银行申请贷款了,用以解决农民的资金需求。据悉,农民使用宅基地贷款,使用权并未发生改变,农民还可以在短期内获得一笔周转资金,这对于农民而言的的确确是一项好政策。所以说,这是“摇钱树”体现出来的第一点。

2.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获得的经济补偿

目前,为了避免空余宅基地资源造成的浪费,国家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在退出之后,农民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据悉,不同地区,此赔偿的标准有所不同,大概在10万元左右。所以说,这是“摇钱树”体现出来的第二点。

3.宅基地被征收后获得的经济赔偿

如今,农村的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一些村庄被拆迁也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不过,农民朋友不用担心,一旦房屋和宅基地被征收以后,农民是可以获得一大笔经济补偿的。一般情况下,这笔补偿的数额是非常可观的,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所以说,这是“摇钱树”体现出来的第三点。

当然了,通过上面介绍的几种方式的的确确能够让农民的“经济收入”有所增加,不过,我国农村的宅基地资源紧缺,依然存在部分农民没有宅基地的现象。所以,建议广大的农民朋友合理利用宅基地资源,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失去这棵“摇钱树”,毕竟,在农民以后的生活当中,它或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哪些因素影响农村宅基地收益?

从我国实际情况分析看,农村宅基地收益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指标。目前,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参与经济发展剩余分配,并且一直处于独特地位。改革开放能够取得巨大成就,离不开我国独特的、具有优越性的土地制度的支持。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基于此分为农业用途土地和非农用途土地两种,目前牵动着上亿农民的农村宅基地就属于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地和非农建设用地之间可以通过国家农地征收进行转换,既改变了土地的性质也改变了土地价值。经过国家农地征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了一个抽象的指标,可以通过市场招拍来实现价值。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国家对于建设用地指标采取了一种相对偏紧的态度,一方面是为避免特殊区位造成的土地级差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农业建设用地的不可逆,为了保护不可再生的耕地,节约集约使用建设用地。正是这种偏紧的供给策略,造成了建设用地资源的相对稀缺,使其具有高于农用耕地的价值。

二是土地的地理位置。不难发现,我国目前进展的农地征收呈现“两极化”趋势,其中以占全国农民和农地数量90%的中西部地区和占全国农民和农地数量10%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为代表。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不可移动性,正在平面扩张的城市建设浪潮为特定地理位置的土地带来更大的稀缺性。正所谓“物以稀为贵”,特定位置的建设用地较其他位置具有更大的“市场价值”。这种价值已经升值到令人吃惊的地步,据了解,2006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才5581亿元,2007年猛增至9333亿元,到2011年历史性达到3.15万亿元。不仅政府,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民也视土地为“金饭碗”,渴望通过出让土地来获取更多利益,有了向政府要求更高土地征收补偿的愿望和动力,农民心理预期的价格甚至超过市场价格。当双方意见难以一致的时候,就会出现强征和强拆的冲突,现实征收矛盾激化,学界和舆论的风波也不断上升。

三是农民博弈能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我国农村用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承包经营权且农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国家对农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必须经过国家征收才能进入城市建设用地市场。国家在征收农村土地的时候,需要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劳动安置费、青苗损失和附着物补偿费。随着整个经济体制的改变,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征地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也发生了巨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按征收土地面积给予补偿,实际补偿的数量往往高于协商的价格。

虽然我国对于土地补偿有统一的制度安排,但是不同地区补偿方式差异甚大,集体利益和农民个人利益正在进行激烈的博弈,相对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土地招拍价格,广大中西部农民的博弈仍处于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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