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击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是知道事实的全部或部分的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但是都有一个特点是具有不可替代性,既然具有不可替代性当然就不能申请回避。
2、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因某种原因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回避指诉讼中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司法人员及其他法定人员,不得参加与处理该案件有关的诉讼活动的制度。
律师补充: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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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适用范围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6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整定人和期验人等。回避的情形包括三种: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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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适用人群有哪些?西藏在线咨询 2021-08-251、审判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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