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
目前,由于各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迅猛发展,信用卡的使用已经相当普遍。这在给商业银行带来诸如POS机刷卡消费手续费、跨行支取手续费、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收入的同时,由于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时有发生,也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四种情形,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其中,以恶意透支这种情况最为普遍。本文也将重讨论这种情况。
所谓恶意透支,按照目前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其中也包括刑法学权威高铭暄先生的观点,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机构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先用后还,透支额度在发卡机构信用卡章程允许的额度之内,以及是在其允许的期限内还本付息,后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就不想归还透支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2款更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但是,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的不妥之处。其不妥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笔者认为,所谓善意与恶意,其实质区别就是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能为的情况下而为之、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为之的情况下而不为,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恶意;反之则为善意。而所有信用卡申领人在向发卡机构申办信用卡时,都应当阅读信用卡章程及相关的注意事项,以工行《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为例,该合约明确规定,牡丹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牡丹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牡丹卡,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牡丹卡的有关事宜签定如下合约、牡丹信用卡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帐日起60日、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诸如此类。也就是说,信用卡申领人在申办信用卡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用卡的透支期限、以及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透支资金。如果出现持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但尚未偿还透支资金本息的情况,笔者认为都应当属于恶意透支。而金融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实施了刑法条文所规定的行为,也不能构成金融诈骗罪,这既是遵循立法原意的要求,也是对刑法进行科学、合理的文义、语法、体系解释所应得出的必然结论。鉴于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能够是恶意透支之信用卡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不能是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界限。如果依据目前该问题的主流观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的相关规定,必然会扩大恶意透支之信用卡诈骗罪的外延。因此,笔者主张,在认定恶意透支之信用卡诈骗罪时,除了考察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具有恶意透支的行为以外,还必须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即认定恶意透支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举个例子,某人在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之后,因为出国不能及时回国致使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透支资金,其行为显然是构成恶意透支的,发卡机构有权、也仅有权除向其收取透支资金本息之外加收一定的罚息以及冻结其信用卡;但是,由于该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透支资金的目的,因而其行为自然是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
其二,超过规定限额。笔者认为,鉴于信用卡申领人在申办信用卡时,发卡机构已经授予该张信用卡一定的透支额度;而且,目前商业银行的前台业务操作系统及各种POS机均只能在该张信用卡被授予的透支额度内进行相关交易。也就是说,如果是一张经发卡机构正常程序申办的正常信用卡,是不会出现超过规定限额进行透支的情况的。往往超过规定限额只会出现在两种情况中。第一,持卡人通过一定方法及手段,修改信用卡的相关数据,以提高透支额度,从而超过该张信用卡被授予的透支额度进行透支。这种行为,笔者认为将其定义为伪造信用卡更为妥当。除此之外,由于伪造信用卡是手段、超过限额进行透支是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特征,根据犯罪论中手段牵连的相关理论,应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之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较妥。第二,持卡人伙同商业银行员工或者操作POS机的相关人员,用信用卡套取超过该张信用卡被授予的透支额度的资金。这种行为,笔者认为,首先这是一个共同犯罪;其次,由于客观上行为人是通过一定方法秘密地、不为人知地获取了商业银行、商场等的资金,并非是公然骗取资金,故构成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较妥。
上述观点,仅代表笔者不成熟之看法。鉴于笔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深度及广度有限,其观点难免有所偏差,恳切同行提出并指正。
-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恶意透支了,就一定是诈骗罪吗
164人看过
-
恶意透支,会被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231人看过
-
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算利息吗
231人看过
-
怎样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
66人看过
-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恶意透支
370人看过
-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有效催收
406人看过
-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04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诈骗行为。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
-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分别指的什么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07第四项为恶意透支的。《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
-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是什么?澳门在线咨询 2023-09-07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主要区分为“持卡人”的理解与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与认定、催收要件的理解与认定等。而其中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是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
-
信用卡诈骗罪是恶意透支还是良性透支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21《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信用卡诈骗罪 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
-
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善意透支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23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活动,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行为上表现为拒不偿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在客观表现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表现如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