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人未履行合同怎么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标单位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招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1、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①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②泄露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④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⑥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书。
2、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招标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承担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停止违法行为并补救。上述几种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应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其改正方式主要有:招标人与中标人重新订立合同;招标人在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②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已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n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n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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