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裁员能有补偿吗,债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4 05:17:06 262 人看过

一、债权转让后裁员能有补偿吗

公司债权转让和裁员有没有洗车液补偿是没有关系的,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就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债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

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

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

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公司进行债权转让时,不影响员工获得经济补偿,员工工作满一年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n(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n(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n(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n(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n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n(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n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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