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行政登记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00年9月15日为第三人兰建林颁发房权证2000字第10000498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被告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2006年5月15日为第三人邢延兵颁发的郧西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06286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1995年11月,原告熊成章与其内兄兰春德商议在本县城关镇王家坪村五组兴建房屋,因原告户口未在该村不能申请审批宅基地,便以其岳父兰绪章和其内兄兰春德二人名义于同月27日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郧西县土地管理局土门土地管理所为兰绪章批准建房用地40m2,为兰春德批准建房用地130m2,共计170m2。随后建成砖混结构房屋一层四间,面积为176.6m2。2000年8月24日,原告的岳父兰绪章向被告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将其中的二间87.33m2房屋登记为第三人兰建林所有。2000年9月15日,被告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兰建林颁发了房权证2000字第10000498号房屋所有权证书。2006年5月15日,第三人兰建林又将该房屋以2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邢延兵。被告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第三人兰建林、邢延兵的申请于2006年5月15日为第三人邢延兵颁发了郧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060286号房屋所有权证,并于当日将原发给第三人兰建林2000字第10000498号房权证收回注销。2006年农历正月初,原告熊成章得知此事后隧于2007年10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为第三人兰建林办理的房权证2000字第10000498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邢延兵所办理的郧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060286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用地人和房屋所有人进行审查核实。被告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2000年9月15日依据,房屋建设用地人兰绪章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无任何证据而将该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兰建林名下,并为兰建林颁发所有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违法登记。第三人兰建林不是房屋所有权人而将该房屋处分给第三人邢延兵,且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行为,被告亦未进行审查核实。原告熊成章认为该房屋是其与兰春德合建,应归其所有。被告对该房屋进行权属登记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依法具有诉权,属合法的诉讼主体;原告诉称被告登记行为错误,其主张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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