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法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21:30 262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出入境监督管理机构。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处走私,,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开展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设立海关集中。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海关总署负责。第四条国家设立专门从事海关工作的公安机关在海关总署调查走私犯罪,海关总署应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在其管辖范围内调查、拘留、逮捕和初步审查走私犯罪

当海关调查走私犯罪时,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侦查、拘留、拘留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逮捕和初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各分局办理本辖区内的走私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第五条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制度。海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缉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走私案件,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案件的管辖范围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进出境货物、物品;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予以拘留

(2)查验进出境人员证件;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查处其违法行为

(3)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簿、文件、记录、文件、商务信函,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音像制品和其他材料;涉及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域和海关附近沿海、边境指定区域,检查涉嫌走私的运输工具和涉嫌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尸体;;车辆、货物、物品和涉嫌走私的走私嫌疑人的运输可由直属海关关长或关长授权的海关部门负责人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拘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四十八小时。p>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指定的沿海和边境地区以外,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检查涉嫌走私的运输工具和涉嫌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有关各方应出席;当事人不在场的,可以在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直接检查;交通工具,,有证据表明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边境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政府

(5)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您可以在金融机构和邮政企业查询本案涉嫌单位和人员的存款和汇款情况

(6)如果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违反海关监管逃逸,海关可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指定的沿海和边境地区以外继续追查,并将其带回处理。

(7)海关可能配备武器以履行其职责。海关工作人员佩带、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执法活动,货物和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方入境或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通过无海关场所临时进出口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或者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委托经海关批准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第十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以发货人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发货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遵守本法关于发货人的规定,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客户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必须依法向海关登记。未依法向海关登记的,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代他人非法报关,第十二条海关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受到暴力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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