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谋军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2:30:17 447 人看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路刑初字第566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谋军,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身份证号:4224211971011555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陵县普济镇东李村。曾犯抢劫罪于1990年9月5日被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6年6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兆辉,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谋军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贤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谋军及其辩护人王兆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日,被告人赵谋军和杨波、阿红(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抢劫,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先在金清大道38号租了一间房子,再由杨波到金清镇勤丰路141号的东海明珠卡拉OK厅结识伍珍珠。同年10月4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赵谋军在金清镇镇政府西南侧桥头上负责接应取款,由杨波将伍珍珠骗至金清大道38号的出租房内,杨波和阿红持刀威胁伍,并用胶带和布条将伍捆绑,对伍进行搜身,搜出一本存折,并采取用香烟头烫伍胸部的方法(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向伍逼问密码,因存折是伍老乡的,伍也不知道密码。杨波和阿红劫得人民币300元后逃离现场。

2005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赵谋军和杨波、阿红经事先预谋,对租住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前洋里9弄12号三楼的陈鲜红进行抢劫。杨波、阿红持刀将陈鲜红控制,从陈的包里搜出现金500元和波导V109型手机1部(价值874元)、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的卡各1张。杨波、阿红将陈捆绑并逼问存折密码,在取得密码后,由被告人赵谋军于早上6时许,携带银行卡至黄岩区横街路458号建设银行横街分理处取走陈建行账户内的现金3500元,后至黄岩区青年西路工商银行西城分理处取走陈工行账户内的现金6000元。

2005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赵谋军和杨波、阿红、张新桥(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踩点,携带刀具、胶带窜至路桥区路北街道潞河路288号楼下,杨波、阿红、张新桥进入二楼南间马桂贞房间,持刀威逼并用胶带捆绑马桂贞及其男友鲍正辉,从房间内搜出商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各1张,并威逼马讲出密码,在得到密码后,在银安桥头负责接应取款的被告人赵谋军携带银行卡到银行取款,将马建设银行卡内的2500元和商业银行卡内的3500元取走。杨波、张新桥还抢得马的索爱628手机1部(价值1584元)和鲍的现金120元。

2005年11月1日晚11时许,被告人赵谋军和杨波、阿红、张新桥经事先预谋、踩点,窜至温岭市万寿路125号,杨波、阿红、张新桥进入五楼雷小玉等人的卧室进行埋伏,晚上11时30分许,曾小莉、雷小玉、李琳、罗成平下班回到宿舍,开门后,即被杨波等持刀控制,并被杨波等用胶带捆绑、封嘴。晚上12时许,彭冬梅下班回来进入该宿舍,又被杨波等捆绑。杨波等在宿舍内搜得五人的现金4400余元、诺基亚7260手机2部(价值3168元)、三星D408手机1部(价值710元)、南方高科V798手机1部(价值874元)、金戒指3只(价值2240元)、金项链3条(价值2290元)及建行卡2张、建行存折2本、农行存折2本,并向五人逼问银行账户密码。在取得密码后,负责接应取款的被告人赵谋军即到万寿路2号工商银行ATM机上,将彭冬梅建行卡内的3300元、罗成平建行卡内的3600元取走。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赵谋军和阿红到温岭市东辉北路135号建行营业厅取走彭冬梅建行存折内的现金1900元、罗成平建行存折里的现金1400元,后又到东辉中路113号农行营业厅取走李琳存放在曾小莉农行存折里的现金10000元,接着又到三星大道41号农行营业厅取走曾小莉农行存折里的现金47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谋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伍珍珠、陈鲜红、马桂贞、曾小莉、雷小玉、李琳、罗成平、彭冬梅的陈述;证人王勤会、梁瑞青、何志明的证言;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指印鉴定书;法医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相关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谋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但认定被告人赵谋军系从犯,证据不足,应予纠正。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谋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金德

审判员黎利荣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00六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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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38元并且是主犯,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