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头伤后遗症的程序、赔偿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7 19:52:40 427 人看过

一、头部受伤司法鉴定的程序: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二、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一)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二)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三)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四)致残等级划分

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五)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六)致残程度分级

1、一级: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腹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2、二级: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损伤;腹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

3、三级: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4、四级: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

5、五级: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

(七)注意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同性质的案件在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同,一般有其各自不同的赔偿方式,故此,针对某一鉴定标准而言,与其赔偿方式相配套使用时,它常常是合理的,而脱离了其法律适用的环境,它常常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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