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中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离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民事诉讼法中和解的程序是什么
诉讼和解作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法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相应规范。诉讼和解程序的设置,既是对当事人之间和解行为的规制,也是对当事人行使和解权的保障。中国认为,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和解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设置程序:1、规定诉讼和解的期间在英、美、德的诉讼法上,诉讼和解的期间为“诉讼开始以后,法院判决做出前的任何时候”。而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在诉讼进行的整个过程中双当事人都可以自动的或在法官建议下进行和解。”显然,法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和解的期间没有做出限制。因此,中国民事诉讼法将诉讼和解的期间规定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至第一审判决或者第二审判决作出之前,当事人之间可以和解。”2、规范诉讼和解的方式综观世界各国的诉讼和解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法院主导下的诉讼和解,其特点是和解虽在法院或法官的主导下进行,但是,法院和法官对和解协议的内容、和解的方式、和解的条件不作干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因此,这种诉讼和解方式与中国的调解是不同的。二是法庭外的和解,也就是说,和解不需要法院或法官的参与,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其代表性国家是德国,也称之为裁判外的和解。这两种和解的方式都有其优点和权限所在。就中国而言,应当采第二种。中国在诉讼制度上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职权主义模式,实践中法官往往不重视当事人的和解,如果采取法院主导下的和解模式,很容易产生法官随意干涉和解的内容和条件的现象,导致权利的滥用。3、建立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和救济机制此外,对于有瑕疵和解协议,可以采取提起再审之诉和继续审判的救济方式。提起再审之诉,是指诉讼和解达成而终结诉讼后,当事人认为和解协议有重大瑕疵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火撤销和解协议之诉,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继续审判是指诉讼和解达成而终结诉讼后,当事人认为和解协议有重大瑕疵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主张和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并要求制定期日继续进行诉讼。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中明确规定对瑕疵和解协议的救济方式是继续审判,日本的立法中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哦判例中有继续审判的,也有独和解协议另行起诉的方式。中国学者有主张当事人对瑕疵和解协议课题其再审之诉,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综上所述,虽然和解制度在中国尚未成为一项正式的民事诉讼制度,但它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诉讼经济等方面的优势使得它成为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建立健全诉讼和解制度,对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诉讼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中国人们必须给与足够的重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诉讼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民事诉讼和解的程序就是大概如上述所说,不是一般的繁琐如前所述,对诉讼和解双重法律性质的选择,决定和解成立凭借其内容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为前提,又因为诉讼和解一旦成立就即具有终结诉讼效力,因此,法院对和解协议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规定也相当严格的。
三、民事诉讼法上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6日起施行。
四、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益诉讼是什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所表述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仅指现行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而目前我国只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就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相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特别是检察机关是否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而检察机关具有监察权,拥有专业的人员、设备和雄厚的人、财、物支持,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与通常具有较强实力、拥有强大财力和社会关系资源的被告对簿公堂,具有个人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检察机关更适于以公益代表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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