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尽管《行政复议法》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下级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法定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一法定权利并未得到贯彻落实。很多政府及政府部门在抱着侥幸心理的同时,更多存在着对法律的误解,以至于被诉至法庭,都一脸很正气的模样。律师团所代理的一起集体土地地上物征收案件中,包头市政府就诠释了有权不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典型。Z某系包头市K区某村村民,2014年3月27日,Z某委托律师通过EMS方式向K区人民政府邮寄了要求公开涉案地块“征地实施情况”等6项政府信息申请。但是至今,K区人民政府没有做出任何书面答复。2014年4月25日,Z某针对K区人民政府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依法向包头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包头市政府未作出书面《行政复议决定书》,包头市政府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的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Z某的合法权益。
办案思路及心得
2014年7月10日,Z某针对包头市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了(2014)包立一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以Z某可以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起诉K区政府为由拒不受理Z某提出的行政诉讼。律师团随后针对该份行政裁定,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上诉。在律师看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Z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不意味着Z某针对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本案中,包头市政府自收到Z某行政复议申请至今,已经超过法定复议期限,其未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之规定,构成了行政不作为。Z某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备明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涉案行政诉讼的行为,于法无据。
裁判结果
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作出()内行终字第74号行政裁定,依法撤销了()包立一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并指定由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本案。4月20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包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依法确认包头市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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