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行不能:由于某种原因债务人无法实现债务之内容的事实状态。
2、拒绝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
3、迟延履行: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
4、瑕疵履行: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
5、加害给付: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
无因管理之债不履行责任的归责是怎样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紧急救助,是指避免本人或其近亲属所面临之紧迫危险。救助人之责任应予减轻,因紧急情况下难为审慎权衡,故不宜使救助者对轻过失负责。但依该条文义,救助者似绝对免责,纵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亦然。解释上至少可认为,若管理人故意加害本人,则无管理本人事务之意,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遑论该条之“救助”,故无免责余地,而应负侵权责任。另外,学说上大多认为,纵于紧急救助,管理人至少仍应对重大过失负责。故解释上宜以目的性限缩,对救助者之免责增加“无重大过失”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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