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股票质押融资的决定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9:51:52 112 人看过

1、长期融资的决定权

虽然,由于基金的治理结构上的原因[9],与公司股东相比,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习惯于用脚投票。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财产的出资人和受益人,是基金的剩余索取权人,自然应该享有对基金运行中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其行使权利的机构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实际上,各国基金法一般都明确规定,基金持有人大会对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享有决策权。在我国,无论是《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还是《基金合同》,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均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长期融资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基金的适度融资对于基金资产和投资者来说可以增加投资资金、调整资产结构,从而起到保值增值的效果;另一方面,过度融资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放大基金的风险。所以,基金长期融资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基金的风险与收益特征,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是投资者选择投资对象时的重要指标,因此属于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策事项。这一点上应该不会有大的争议。

但问题在于,《基金法》颁布实施前,管辖基金的是《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34条规定,禁止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禁止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者贷款;禁止从事证券信用交易。而《暂行办法》有效实施阶段的基金合同(即当时的基金契约)在基金投资部分也采用了《暂行办法》中的上述规定。现在《暂行办法》废止了,但那个阶段的基金合同在基金投资部分中的限制性规定并没有随之变更。在此情形下,该类基金如要进行融资并以股票资产做质押,原则上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当然,大会就基金股票质押融资作出,只须获得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即可。但是,由于《基金法》颁布实施前,基金合同中禁止融资的条款非常普遍,如果每只基金都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运作成本会比较高,容易形成事实上的障碍。为克服这种障碍,在法律技术上可以采取默示同意的方式,即由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股票质押融资的公告,持有人如有异议的,须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比如30天)提出,如果异议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比如10%),则必须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进行决议;否则的话,基金持有人的沉默,就视为默认。

2、短期融资的决定权

基金短期融资的决定权,笔者认为应该赋予基金管理人,而不是基金持有人大会。因为,基金的短期融资权利,属于基金运作中的一般事务。在风云变幻的资本市场中,这对基金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有益的。而且只要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人进行适当的监管,基金的短期融资一般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所以基金的短期融资,无需惊扰基金持有人大会。而且,作为一种节省成本的法律技术,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基金法》颁布之前基金合同中的禁止资金拆借条款自此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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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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