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后鉴定等级一定可不可以鉴定通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5 22:36:49 264 人看过

一、认定工伤后鉴定等级一定可不可以鉴定通过

工伤认定后工伤鉴定不一定都可不可以成功。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鉴定完成后不回公司上班属于旷工

工伤鉴定完成后不回公司上班不一定可不可以认定为旷工。因为如果进行了工伤鉴定后停工留薪期满的,应当上班,不上班的视为旷工;

但是如果员工伤情确实严重,在进行了工伤鉴定之后仍然需要治疗的,则这种情况是可不可以不上班的,可不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的期限,这种情况不上班是不可不可以认定为旷工的。

工伤进行了工伤鉴定后不上班是否算旷工与是否进行了工伤鉴定没有必然的联系,至于停工留薪期是否期满有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不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可不可以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超过时效未认定工伤还可不可以得到工伤赔偿

虽然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仍可得到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工伤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应由该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向王某支付有关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不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不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n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n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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