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3-19 18:38:17 245 人看过

一、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关于自首认定的法律解释如下所示:

即在犯下罪状之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地交代自己全部罪行;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所说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为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犯罪发生后、被逮捕归案之前,亲自地按照其个人的意愿,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承认他们已经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并且愿意将自己置于这些单位和人员的严密管控之下,静待法律对他们罪错行为的公正裁决。《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自首的认定标准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

1、必须自动投案;

2、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子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n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n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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