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制定事假的依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4:41:36 256 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度制定出来后投入使用前,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比如张贴在公司的公告栏进行公示,或者制作成员工手册分发给员工,并给员工开会进行培训。

未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

1、制定规章制度程序合法

要使得制定规章制度有效,要同时具备制定主体合法、规章制度内容及形式合法、制定规章制度程序合法。

对于程序合法性,是指必须经过批准程序、备案审查程序、告知程序。其中批准程序会随着企业的性质而发生变化。

2、民主审议通过的具体方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不同

(1)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例如国有企业;或者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企业,例如合作制。一般来讲,在这样的企业中,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章制度的草案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章制度的草案要征求工会的意见,征求工会同意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同时也没有成立工会的,规章制度要经过过半数的职工推选代表,由代表讨论通过。

(2)股份制企业

股份制企业规章制度的草案可以先经过职工的讨论,在此基础之上,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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