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3)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4)缴清出让地价款及有关税费。5)未受法律禁止的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个人;6)权属合法,无争议;7)申请用地资料齐全;8)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二、办理材料
属协议出让的。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单位法人签名并盖公章涉及委托的。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涉及委托的。
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自然人的,本人签名及签上申请日期;其他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原件
本人签名及签上申请日期;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权利人为自然人的。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网址:http://wsbs.ynf.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国土规划部门综合规划科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国土规划部门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国土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国土规划部门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云浮市云城区星岩一路111号
五、办理时限
6(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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