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获得利益。即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一方当事人在财产上取得利益,包括积极取得与消极取得两种表现形式。积极取得就是指财产数量上的积极增加,如取得财产权利;消极取得是指当事人的财产应当减少而没有减少,如债务没有清偿而得到免除。
2、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即对方当事人因一定事实的发生而使其财产总量减少,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实所拥有的财产总量的减少,如财产丢失或财产所有权被他人侵占等;间接损失是指应当获取的利益而不能取得,如应当受偿的债权而又得不到实现。
3、获得利益与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一方获取利益是对方受有损失的直接原因。
4、没有合法根据。利益受损方财产所受到的损失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一、不当得利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不当得利的案由:一、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二、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三、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四、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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