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过程中产权证被撤销如何维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7 14:01:02 131 人看过

第一,您可以选择举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我们根据该条可以得到两个信息:一是对群众的匿名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二是行政监察的对象为参与房屋征收补偿的政府机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是行政监察的对象。

第二,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被拆迁人对拆迁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是有两条救济途径可供选择的,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拆迁的重视及对被拆迁人的尊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这样的程序是合法的。现在房屋征收先发征收公告和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30天以上报市政府通过方案,然后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人民政府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五日内公告。

对于认定合法建筑面积在590号令中规定了对没有产权登记的建筑需由规划、国土、住建三个部门联合认定是否合法,通常情况下这三个部门都是依据某一年的航测图和建筑物是否属于永久建筑来认定,如果航测图上有这样的建筑,说明这建筑是多年前建筑的也没被城建执法部门下发过违建认定通知书,一般能通过为合法建筑。如果航测图上没有而搭建的房屋说明是近期的违建,特别在知道房屋征收而抢搭建的这类建筑肯定是按违建处理,限期自行拆除的。否则征收中有违建和就多得补偿,怎能显示公平、公正,依法征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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