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共有产权房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15:10:23 306 人看过

福州共有产权房规定:

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填写《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认定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将符合条件人选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至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人才服务窗口。

2、资格初审。各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人才服务窗口对人才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市人社局人才服务窗口审核。

3、资格复审。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对人才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经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研究后予以公示。

4、资格公示。在福州市人社局网站对符合条件人选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5、发放凭证。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向人才出具《购房资格凭证》(出具凭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报市财政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备案。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根据人才名单,向市财政局申请预拨购房经费。

6、申请购房。人才选定房源后,根据《购房资格凭证》、《人才住房优惠政策核实表》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确认后共同出资办理购房手续。

购买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交房半年内,已享受我市有关人才租房政策优惠的人才,必须退出或退还已享受的人才租房政策优惠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未退出或退还租房优惠政策的,当年度年审不合格,不能获得相应产权份额。

7、权属登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性质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向人才和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按规定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其中人才持有部分的产权,允许人才直系亲属共同持有。

人才在需要退出或转让时,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工作满12年获得完全产权时,一次性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人才共有产权住房退出机制:12年内,购房人才出现离开我市,提前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提前转让持有产权份额,或因死亡、离婚等确需退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退出方式如下:

优先申请购买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持有的所有产权份额,房屋权属性质转移为完全产权商品住房。

人才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提交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份额申请报告及各年度年审合格考核表,提出申请:人才放弃购买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赎回人才所持有的所有产权份额;

(包括人才已从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获得的产权份额),并收回住房。人才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提交放弃共有产权住房份额申请报告及各年度年审合格考核表,提出申请。

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责令强制退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

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因各种原因撤销购房合同的;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违约超过六期(含);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报的。

福州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本人应具备本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下同)居民户口,或在本市五城区连续缴交3年以上(含3年)社保或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五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3、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年满35周岁。

4、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自申请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五城区存在住房权属转移记录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5、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不含与征迁安置对接的限价房)、公房征迁放弃产权补偿安置等住房优惠政策、未租住公有住房。

6、户籍属于旧屋区改造征迁范围内且选择货币补偿的申请人不受上述单身家庭年龄条件限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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