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行为类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17:22:36 138 人看过

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一、缔约过失的主要类型有哪些和赔偿范围包括什么

(一)、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相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

(1)缔约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间接损失。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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