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应如何进行继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5 13:11:00 129 人看过

一、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应如何进行继承关于无权属证明的住房能否被其子嗣作为遗产予以传承的事宜,具体需依据该处房产所承载的权责属性作以判断,以下谨为您提供几大重点:

首先,对于仅享有使用权之房屋,除了常规意义上的商品房之外,例如,央产房、军产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等(此处需注意,这些房屋的政策导向性极强)。

在此类情况下,能否进行传承主要取决于所涉及政策法规之明确规定。

其次,虽仅存使用权,却可被后代传承的房产种类繁多,其中包括了部分央产房、军产房等。

尽管这些住房无法进入市场进行转让,但是经过政策审批允许被传承至后人手中,也仅限于使用权。

也就是说,死者的继承人将共同享有这处房产的使用权。

然而,针对很多继承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如何实现公平、合理且友善地共享使用权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争议不断的难题。

比如说,某些继承人可能更倾向于自住;

而另一些则期望将房屋用于出租,以获得相应的租金收益;

或者某位继承人可能会觉得自己所享有的使用面积过少,甚至有些继承人认为公共区域的维护工作不到位等,这些现象都极易引发诸多纷争。

再者,只有使用权但不可被传承的房屋类型比较典型的便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本质上属于租赁性质,公民并不具备所有权,同时其使用权亦不能被传承。

最后,我们来谈谈农村宅基地及其上的建筑。

宅基地只供本集体组织内部的成员申请取得,且遵循着"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其传承还暗含了继承人身份这方面的考量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没有房产证的赠与协议生效吗让我们探讨为何无产权证之房屋的赠与行为其实是无效的。

首先,不能忽视的是,房产赠与协议公正是个严肃且重要的课题,其核心议题在于明确房屋拥有权的归属。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房产证,便难以明确判定产权归属,这自然也就无法顺利进行公证程序了。

其次,根据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赠与他人之房屋,务必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书及赠与证书与契证,并依规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方为合法规范。唯有完成所有正式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后,所涉及到的房屋赠与行为才能够被确认为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七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一)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关于没有权属证明的住宅是否能够作为遗产进行传承,这主要取决于该住宅本身的属性。例如,占据特殊地位的使用权房产,比如说央产房或军产房等类型,虽然它们无法向市场上的其他房产一样自由流转,但是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这样的房产是可以继承使用权利的。然而,当使用者继承后,每个继承人都有权分享使用权利,从而引发资源分配的纠纷。另外,对于租赁性质的住宅类别如公共租赁住房而言,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不具备可继承性。至于农村宅基地,其传承问题往往受到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以及“一户一宅”原则的限制。因此,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政策规定、使用权分配以及继承人权益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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