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并购中职工安置的重要性
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其职工;企业成长壮大后,职工也必然依附于企业。从经济学意义上说,人力资本是生产力各要素中最为活跃的部分。企业并购必然涉及到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保护问题,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如不能合理妥善地解决,不但不能保证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还会对社会造成极大压力、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有学者认为目前对被并购企业职工安置是企业并购发展的最大障碍。
在企业并购中,相关各方要认识到,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得到保障,对职工要加以妥善安置。企业管理层和有关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在制定、审查并购方案时,应当把职工安置是否到位作为衡量方案能否通过的重要标准。这是与我国日益加强对劳工权益的保护是相一致的。要尽量避免职工安置问题成为并购活动的障碍与负担。事实上,妥善、合理安置职工,可使企业负担转化为一种强大的生产力,使原有业务骨干充分发挥其技能所长,防止了人力资源的流失,既增强了企业竞争力,又避免了他们从事竞业经营的可能。
二、如何解决并购项目中员工安置问题
基于协助客户完成各类并购交易过程中所累积的经验,总结如下几点建议:
员工方面:考虑到并购过程中员工可能产生集体性的不满情绪,导致罢工等集体性事件的出现,建议集合员工中的领班、管理层、核心人员建立很好的沟通渠道,运用恰当的谈判技巧,对员工分批疏导,避免集体性事件;
政府方面:建议处理好包括商务部门、工商部门、人社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的关系,在中国,一旦发生集体罢工问题,当地政府会优先考虑维稳,要求公司妥善解决员工问题,防止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建议在进行员工安置之前和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甚至可以与使领馆)进行汇报和良好沟通;
工会方面:近几年工会的形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全国总工会做了许多呼吁保护员工的事情,大力发展下级工会,在中国,工会作为一个准政府机构,建议企业与工会保持及时沟通、争取到工会的理解与支持,应当会是利大于弊。
三、对于有国企背景类员工的安置原则
1、所有员工原则上全部接收,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给过渡期,一般控制在两个月(或更长时间)以内,以保证收购的顺利进行;
2、过渡期结束后,所有留下来的员工,一律竞争上岗,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以及该法实施后至收购基准日之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目标公司一律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开双倍赔偿的问题;
4、原则上,收购方不主动开除任何员工,以避开可能支出的经济补偿金;
5、特殊员工,比如三期中的女职工,以及工伤、工亡员工,特殊对待,以保证企业的稳定和收购的顺利进行。
四、员工员工不不接受转移怎么办?
1.协商解除:如果公司没有强有力的理由让员工离开,就需要提供一份N+X的补偿金。由于各个地方的情况不同,导致X数量的差异比较大。我们需要注意的是,X的数量可能是由于该地区历史并购交易中的突发事件所决定。我们在给出X之前,要与当地的政府部门进行很好的沟通,假如当地普遍情况是X=1,那么我们财大气粗地给X=3,可能会搅乱市场秩序。至于N的数量,需要取决于谈判。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这是一种比较简单的方式,只要我们在做尽职调查时列出这部分人员的数量即可。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包括兼并、迁址、资产转移等等。比如由于资产转移,导致员工的工作岗位没有客观存在的基础。那么在此条件下,公司应当首先在内部为其安排别的岗位,假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才可以解除合同。
3.经济性裁员:这一点更加困难,虽然《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这一部分,但是在实际中各家公司均很难实现。首先其在人数上的限制是20人以上或者达到整个企业员工总数的10%。法定理由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实际中,破产重整往往处在非常靠后的时间点,有的企业利润增长开始下降初期,便试图进行裁员,在这一点上法律是不会赋予权力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实际中,我们国家对此的定义是要求企业连续三年亏损,连续六个月无力支付最低生活费,即最低工资的75%。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的;实际中,国家将要求企业先对员工进行变更,如变更无法实现,方可批量裁员。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实际中,这一条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启用的,由于大部分企业订单减少,因此国家赋予企业裁员的权利。但是在如今的环境下,不能再作为批量裁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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