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7:25:35 443 人看过

公司治理结构一词源于英文CorporateGovernance,该概念的其他译名还有公司治理,法人治理结构等。通说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股东与经营者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安排。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产生以自益权和共益权为内容的股东权(股权),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是要平衡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和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力和利益,使其相互制衡,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股权。由于大股东在公司机关中无可置疑的强势地位,所以,对中小股东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其利益不受侵害的最有效的护身符。但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由于受现实政治、经济体制和法律文化环境的影响,导致实践与法律规定的严重背离。笔者试图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出发,提出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措施。

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操纵股东会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中,国有股一股独大被认为是最主要的缺陷,也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此外,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份也过于分散,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比重过小;其最大股东通常为一家控股公司,而不是自然人。一股独大,不利于经营层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多元化产权主体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约束,势必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股独大,并不必然意味着公司治理存在弊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一股独大并非中国独有,在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不同程度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而且其中不乏公司治理规范的代表和少数大股东控制的业绩优良的大公司。但我国公司治理中,关键的问题的是:国有股一股独大。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来,尚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比重高达40%,有些上市公司甚至高达80%以上。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机制,若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股,则一方面会导致政府在行政上对企业管理层干预过多,企业目标行政化、短期化,易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市场经济法则,无法实现企业的自主良性运作机制。另一方面,由于国有股股东主体不明确,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国有股缺乏国有资本增值动力和监督激励经营层机制,造成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严重。所以,国有股一股独大,是上市公司治理不平衡、不完善的主要根源和天敌,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中小股东利益被侵害等诸多弊端的源头。

2.内部人控制、伪造公司信息严重

信息披露制度的贯彻落实,是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但大股东控制的公司机关,利用公司治理中的强势地位,剥夺、侵害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务、财务会计资料等信息披露内容的知情权,甚至伪造和提供虚假的经营信息。

从我国上市公司的情况看,控股股东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侵害和掠夺普遍使用的方式包括:

(1)直接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通过直接借款方式长期占用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据统计,截至2005年末,控股股东实际占款规模可能在千亿元左右,大股东占用已成为证券市场的顽疾。

(2)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产与利润的内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与投资、资产与债务重组、商品服务的采购与销售等,方式主要通过显失公平的低买高卖。

(3)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变相圈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绝大多数是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关联企业的银行贷款。

(4)恶意派现。我国上市公司恶意派现的主要手段三种:一种是用贷款发红利;第二种是用募集资金来分红;第三种是大股东伪造上市公司业绩,巨额分红后转让股权。如果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有效贯彻,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务和会计财务资料的知情权,在此基础上通过积极行使质询权、危害行为停止请求权和提起诉讼等权利,是能够将控股股东的上述行为控制在最小限度内的。

3.独立董事不独立与监事会不监事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要求全面引入独立董事制度。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但实践中,独立董事并没有起到制度设计的初衷,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成为花瓶,甚至大股东的帮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其核心特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这也正是监管部门和公司本身所共同追求的目标。但实际情况是:证监会力推独立董事制度,而公司本身却不积极甚至变通应付,认为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束缚了公司手脚。其症结在于,公司大都为大股东掌控,大股东常将公司视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追求的是公司对其贡献的最大化,势必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由于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大股东与独立董事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冲突。大股东凭借其优势地位,排斥独立董事或者推荐、掌握与自己存在利益关系的独立董事,从而使其丧失独立性。

二、加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对策

1.积极推进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在国家或国有法人控股的上市公司中,由于缺乏初始委托人,股东代表对国家股东或国有法人股东权益不负责任,将导致股东功能缺损和公司效率的损失,极有可能造成内部人控制。要结束此种局面,首要的任务是使国有股走上市场化的道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权自由流动与交易,以解决事实上的经理人控制、公司委托代理成本增加和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其次是要解决国有股在二级市场上的流动性问题。现有国有股在证券交易的二级市场上流动性极差,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同股不同权。限制流通的国有股不能变现,客观上刺激了控制股东采用直接占用资金、转移利润、关联交易等方式以解决自身的资金压力,从而导致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国有股减持的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定向配售、回购、股权置换、拍卖等方式。只要采取的减持和流通方式得当,国有股完全可以在国有资产不流失,中小投资者不受损失、股价指数保持稳定而市盈率平稳回落的情况下进行,从而形成各投资主体共赢的格局。

与国有股减持直接相关的是股权分置改革。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暂不上市流通。股权分置造成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不规范,表现为:上市公司股权被人为地割裂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约为三分之二,并且通常处于控股地位。其结果是,同股不同权,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容易产生一股独大、甚至一股独霸现象,使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2.强化大股东责任,完善对大股东的约束措施

大股东在行使公司事务的决定权时,必须遵守下列指导原则:

(1)为公司利益行使权力原则。公司大股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从包括公司利益、大股东利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内的公司整体利益出发,不得无视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其他利益主体的存在而片面追求自身的利益。

(2)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大股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3)善意行使权力原则。公司大股东行使权力的行为尽管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但若大股东权力的行使主观上是为了压制中小股东或者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的方式来获取额外利益,则该种行为应予以禁止,允许中小股东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无效或撤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2日 12: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股东权利相关文章
  • 股权的分配原则与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把股权首先分成两个类别:资金股权部分、经营管理股权部分。先把这两个部分的股权分别确定清楚,不按人的角度,而按这两个类别的角度。至于经营股权部分,总的比例定好了之后,就可以考虑每个人在团队中担任的职责和能力来评估了。这个方面可能有争持的地方,我的建议是设立一些简单的虚拟股权绩效评价系统。新公司融资怎么分配股权理想状态下,创业公司会经历五个阶段:起始获得天使投资获得风险投资(通常不止一轮)Pre-IPO融资IPO。通常而言,如能进展到Pre-IPO阶段,创业基本上就大功告成了。股权安排是一个动态过程,即使公司已经上市,也会因发展需要而调整股东结构。但无论哪个阶段,股权分配都遵循三个原则:公平、效率、控制力。公平是指持股比例与贡献成正比,效率是指有助于公司获得发展所需资源,包括人才、资本、技术等,控制力是指创始人对公司的掌控度。在起始阶段,产品尚未定型,商业模式还在探索
    2023-07-16
    121人看过
  • 新公司法五大利器保护中小股东
    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公司法》修改的重点方向。据统计,新《公司法》为此做出了数十处修改或增补内容,其中以累积投票制、股东代位诉讼、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解散公司请求权、账簿查阅权等五项制度最为有力,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就使得中小股东更有可能选出自己信任的高管。众所周知,中国公司股权结构极不均衡,一股独大现象严重,导致董事会等重要机构被大股东完全控制。有鉴于此,证监会去年就已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引入了累积投票制。股东代位诉讼权是另一项授予中小股东的维权利器。根据新《公司法》第152条,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等公司权力机构起诉
    2023-06-09
    253人看过
  • 公司治理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这种体制和机构被称之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可以称之为公司内部管理体制。这种结构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动起来,因而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2023-06-09
    209人看过
  • 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权利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二○○二年一月七日制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准则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权利为核心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准则通过对规范股东大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关联交易以及信息披露等,强化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准则强调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或侵害
    2023-06-05
    124人看过
  •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策
    我国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应先考虑从以下几点入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1)调整公司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格局。从目前我国改制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来看,国家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股权所有制结构过于单一,董事会运作的方式比较封闭,公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对此状况,就必须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家股,扩大非国家股比重,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2)切实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第22条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消。此规定表明公司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的违法
    2023-06-26
    86人看过
  • 小股东利益在公司法中受到的保护
    一、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强化了股东知情权知情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手段。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为平衡股东与公司利益,行使查阅权的股东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规定,倘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因此,公司对查阅股东的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倘若公司无端怀疑,无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二、明确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倘若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上市公司的股东遭受虚假陈述、内
    2023-04-02
    306人看过
  • 专家:中小股东应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中小股东的力量也是巨大的,可驳倒股东大会议案,尤其是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需要回避表决的时候更是如此。近日上市公司某某锂能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会议44人,代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6%,由于大股东惠州市亿威实业是此次关联交易的当事人,不能参与该项议案的投票表决,会上《关于股权转让及债务转移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得到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比例分别为1.12%、98.87%、0.01%,最终,此议案被否。笔者认为,中小股东应积极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如此才能推动上市公司健康规范运作。2014年4月某某锂能刚把深圳麦克韦尔50.1%的股权买过来,作价人民币4.39亿元,尚有3亿元没有支付。2014年12月30日某某锂能发布公告称,12月22日某某锂能与其大股东亿威实业签署协议,拟把麦克韦尔50.1%的股权转让给亿威实业,作价4.4467亿元;转让麦克
    2023-06-09
    251人看过
  • 中小股东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
    中小股东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1、依法行使知情权;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4、行使优先购买权;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一、先认购权的行使期限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期限为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经过合理期限不主张购买,应认定其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二、股东职权的法律有哪些有下列职权: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4.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5.股东查阅、复制权。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三、技术入股股东有什么权利技术入股股东权利可以分为自益
    2023-03-21
    155人看过
  • 我国公司治理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比较
    分析我国公司治理模式、股权分置改革等内容。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启动改善了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基础,同年资本制度的修改确立了我国公司治理的理念,二者共同决定了我国应力图构建以利益相关者利益为公司治理目标,以董事会为公司治理中心,借鉴英美市场主导型和日德网络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趋同的经验,由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多个大股东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模式。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资本制度,公司治理模式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之后股权分置改革陆续在上市公司中推开。截至2005年4月底,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299.43亿股,其中国有股和法人股4652.95亿股,占上市总股本的63.74%,但不能上市流通。股权分置改革将通过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股票流通权。同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正案通过,修改了资本制度。这
    2023-06-09
    321人看过
  • 论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上)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在重新构建我国国有公司企业体制中,其基础层企业将表现为两种基本存在形式:多数是国家股占主导地位条件下的出资多元化的国有控股公司,包括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具体形态;少数是国有独资公司,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当前,我国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对多数原国有企业如何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关键问题是如何正确实现出资多元化,构建多元化投资主体问题;对少数原国有企业,则是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问题。如果说前者的出资多元化属于产权问题范畴的话,则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关键则是公司治理问题。为什么国有企业两种形式的公司制改革,一个关键是产权问题,一个关键是治理问题?现代企业制度本来就包括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两个方面,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是这两个方面制度的改革,其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条件下,企业产权制度
    2023-06-09
    482人看过
  • 控股股东行为与公司治理
    吴敬琏在今天的讲话里,我想讨论一个有关公司治理的具体问题: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关系,或者说,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情况下公司的治理问题。股权结构是决定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的最重要的因素,因为股权结构如何将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决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发达市场经济中公司运作的历史表明,公司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有效性之间关系的曲线是倒U形的,股权过分分散或过度集中都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如果股权过分分散,所有股东都怀着“搭便车”的心理,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闻不问,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会变得十分软弱无力。另一方面,如果一股独大,控股股东擅权独断,高层经理人员唯大股东之命是从,也不利于有效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在东方国家某些家族控股的公司中,由于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和执行层多半是控股股东的亲信,时常发生控股股东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情况。因此,虽然在香港这样的
    2023-06-09
    128人看过
  • 当前我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害的表现
    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司的发展模式也不断变化。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由原先的高度集中到现在的不断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公司的中心由股东会转向董事会。因此,董事会成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不断壮大,由此会导致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大股东掌握公司权力后,为了个人利益可能把公司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二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能通过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来谋取自身利益。不管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的一些损人利己的行为往往对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其主要表现有:(一)公司大股东通过利润分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由于大股东在公司投资中占很大部分,所以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大股东常常在分配公司利润上为了自己的利益,通过操纵股东大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分配的决议。在现实中,除了一些企业确实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没有利润分配能力之外,大量公司企业,明明有能力分配利润,却做出不分配利润的方案。这很显然是由大股东通过
    2023-03-20
    78人看过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权益的理论概述
    公司治理是指一组制度安排,用以连接并规范财产的所有者(股东)、受托者(董事会)、代理人(经理)等权益人之间有关经营与权利的配置关系。其中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治理中代表股东权益的权力机构。是行使股权约束的主要力量。在股份公司产生之初,并无股东大会的设置。至19世纪,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被确立了下来,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决策;公司董事经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拥有独立的法定权力,其执行业务决策须依照章程授权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这种权力分配格局被称为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早期实行这种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当时的经济背景密不可分。当时公司的发展处于“幼年时期”,规模小,股东人数不多,业务相对简单,股东有可能也有能力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与决策。随着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大规模的现代股份公司大量涌现,资本不断扩张,股权高度分散,股东大会庞大而笨拙,开会的成本高而效率低,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市场,
    2023-06-09
    206人看过
  • 浅谈《公司法》修改中的中小股东保护
    中小股东保护是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话题,也是中国公司法修改的重心之一。中国公司法实施十年,各种公司组织快速发展,在中国市场经济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公司大股东压制中小股东的现象也经常发生,并在各种公司中程度不同地存在,尤其在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完全操纵公司,掏空公司资产,普通公众投资者被任意宰割的情况更是十分的严重。对中小股东的特别保护,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其重要的理论根据在于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辨证认识和分析。资本多数决本是无可争议的法律原则和表决机制,是公司法最可选择的公平手段。这一原则对于保护大股东的投资热情、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关系和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等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股东平等的基本体现。然而,资本多数决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又是显而易见的,它不过是公司法无奈的选择,其实多数决本身就意味着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制和强迫。对资本多数决的逻辑分析表明,多数决的结
    2023-06-09
    363人看过
换一批
#股东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东权利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 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持有的股票的类型和数量,股东的概念是对以其出资比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股息的个人或单... 更多>

    #股东权利
    相关咨询
    •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04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可以在两个不同的层面上进行理解。 首先,不同的股权结构与不同的治理模式之间是一种自然的匹配关系。 其次,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的整个制度安排中,可以被视为该制度的产权基础; 它首先决定了股东结构和股东大会,进而决定了整个内部监控机制的构成和运作; 从这个意义上说,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控机制直接发生作用,并通过内部监控机制对整个公司治理的效率发生作用。
    • 新公司法五大利器保护中小股东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3-02
      一、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强化了股东知情权。 公司对查阅股东的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倘若公司无端怀疑,无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明确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自由更具弹性和效率。 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履行股东
    • 公司的股东与小股东有权利罢免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3-11-22
      律师解答 两股东控股的一般无权罢免小股东。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享有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和知情权等权利,公司属于法人组织,由股东出资进行设立,小股东履行出资责任的可以取得公司的股权。
    •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过程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0-11
      控制权收购又称公司收购,是指一家公司以有偿方式取得另外一家公司股权,进而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和控制地位的法律行为。控制权收购是资本市场中较为常见的公司并购重组方式。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 控制权收购又称公司收购,是指一家公司以有偿方式取得另外一家公司股权,进而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和控制地位的法律行为。 控制权收购是资本市场中较为常见的公司并购重组方式。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虽然作为控制权出售方
    • 小股东人身权利的保护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16
      导读: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在股东大会采取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小股东在公司中总是处于脆弱的地位,其权利时常会受到来自大股东的侵害,而法律则应当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机制,以实现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所认识 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在股东大会采取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小股东在公司中总是处于脆弱的地位,其权利时常会受到来自大股东的侵害,而法律则应当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机制,以实现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各国公司法对此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