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级别的政府有权做出关于不动产征收或收回的决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0 20:54:44 339 人看过

根据法律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另外,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丽水玉溪水利枢纽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发文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

文号:丽政发[2005]40号

发布日期:2005-7-11

执行日期:2005-7-11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收回座落在玉溪大坝上游的丽水玉溪水利枢纽有限责任公司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1038m2.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由市国土局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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