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2)符合城市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技术要求;3)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4)已落实替代水域工程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已承诺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意见文件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含设计报告、计算书、图纸等设计文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此项非必须提供项。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意见文件原件。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包括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针对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出具。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来县网上办事分厅(网址:http://www.hlwb.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自收到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股室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制作行政审批批准文件。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来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区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窗口申请申请人到惠来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自收到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股室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制作行政审批批准文件。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来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区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来县惠城镇祚通南门东路21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来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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