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的应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2 08:23:07 472 人看过

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问题是个容易发生变动的问题,

如果当事人就具体细节问题发生争议便不断提起诉讼的话,势必造成讼累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故对当事人再起诉请求变更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时,应当不予受理。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问题,最好在有关探望权纠纷的判决书中写明:

“将来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应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协商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强制执行时,就有关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问题可以在执行程序解决,而不必再立新案进行审理。

一、离婚探望子女规定法律有相关条例吗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可知,探望权是一项法律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协议孩子的探视权怎么写

离婚协议书中应明确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等。双方应当约定好,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在什么时间,以何种方式探望未成年子女,还可以约定对方不得阻碍该方行使探望权等等。对于探望权问题,如果双方协议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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