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不容忽视:经营者需避免哪些侵权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1:43:48 199 人看过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取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仍然取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有哪些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首先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本身就是违法的。当然,从实际情况来看,单纯的获取商业秘密一般不会是获取人的目的,大都是为了使用、披露等进一步的目的而获取。

2.对不正当取得的商业秘密使用的揭露行为

这种行为指的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予以明确禁止。

3.来源正当但不当使用、披露的行为

指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不当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行为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是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4.恶意第三人的获取、使用、披露行为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明知是一种恶意状态,应知是一种重大过失状态,是指应当知道但因重大过失而没有知道的情况。

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一般是不包括预期利益的,如果侵权行为人拒不停止实施侵权行为的,此时被侵权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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