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或转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具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三、注册或转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的正常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的区别,误导公众。
恶意抢注域名须担民事责任
过去有人因商业目的将别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然后开出高价转让这个域名以获取利益。自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一项司法解释认定这种行为具有恶意。根据法律,实施行为时具有恶意是承担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日前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众关注的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人恶意以及对案件中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等,都作出了规定。认定被告实施的网络域名注册、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是依法正确审理域名纠纷的关键。这项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4个条件:一是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是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是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四是被告具有恶意。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我们可以得知该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商标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文化标识,同时也是消费者认识该企业的最为直接的途径,是非常重要的存在,我们应该按照规定对商标进行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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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域名的恶意抢注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4以下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域名商标: 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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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被恶意抢注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4域名被恶意抢注的维权: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证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起域名争议解决。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视其情节分别予以个人或单位的罚款、停止其网上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