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劳动合同欺诈案看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的权利平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9:42:23 469 人看过

劳动者求职或者应聘时,究竟应该在什么范围内将自己的情况告知用人单位?比如个人的健康状况、婚姻状况、以往不良事迹等等,是否应当一一如实相告?这是一个劳动者隐私和用人单位知情权如何加以平衡的问题。

案例回放:

2007年7月,李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定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李某的职务为人事经理,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守则》为合同增加的内容。《员工守则》中规定:聘用员工如被本公司发现提供虚假证明者,一经本公司发现,公司与其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2008年6月,公司发现李某学历造假,并与同日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李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该委裁决驳回李某的申诉请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教育公司主张李某在应聘时提供了的学历证明系伪造,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守则》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李某经济补偿。李某认可其入职时提供的学历证明系虚假证明,但主张学历证明并非其担任职务所必须,其行为并不构成欺诈行为,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中李某作为劳动者,在与教育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提供了伪造的学历。即使学历证明并非担任职务所必须,但根据李某认可遵守的《员工守则》的规定,李某提供伪造学历,双方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据此李某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在订立过程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劳动者实施欺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劳动者有争议的,则由劳动者去申请劳动仲裁以确认劳动合同效力;如果劳动者自知理亏,没有争议,那么用人单位发出解除通知之日即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用人单位仅需支付该日以前的劳动报酬即可,而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对劳动合同因欺诈而导致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应该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出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请求。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的,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同岗位员工的工资水平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因劳动者的欺诈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利益受损的,劳动者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论延伸: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比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而没有这种资格的人谎称自己具有此种资格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该人就构成了欺诈行为;二是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比如某岗位需要重体力劳动且长期加班而无法招用怀孕女工的,某女工已经怀孕却隐瞒实情而应聘该岗位的。

由此可见,欺诈的构成需要以欺诈者有告知义务为前提。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范围应限制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范围中(看是否为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所必需),应聘者对于用人单位超出相关信息的不当询问有权行使沉默权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并且据此订立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就依法有效。这就涉及到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的权利平衡问题。

隐私权是自然人保守自己的生活秘密不被他人知道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私密的权利。在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隐私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不保护隐私,因为我国民法保护人的合法权益,而权利就包括了权利和利益,因而隐私作为一种人格利益是得到法律保护,而且最高法院在200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已将保护的方式从间接保护转变为直接保护。

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有限度的。任何个人隐私都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在劳动者求职或者应聘的过程中,劳动合同尚未成立,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因此劳动者的隐私披露义务是一种先合同义务。这些义务包括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比如健康状况、不良事迹纪录、职业技能和职业准入资格等等。劳动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一体两面。只要是在用人单位知情权范围之内的,即使是个人隐私,劳动者也有义务披露。有些个人信息是与劳动合同的履行直接相关的,比如健康状况涉及工作能力、年龄涉及社会保险登记等等,都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之必然内容。这类信息既然涉及到合同目的,劳动者当然有义务披露。如果劳动者未如实披露,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甚至构成欺诈,将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有些个人信息虽然与履行劳动合同无直接关联,但并不属于隐私,比如刑事处罚纪录,如果法律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在录用条件中特别要求披露的,那么可以认为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综合评价的一种依据,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只要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就无权隐瞒。当然,并非所有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都构成欺诈,在用人单位没有写明具体的招聘条件时,劳动者在简历上仅仅是实际年龄差一两岁、学历是专升本或者四年大本、已婚未婚、有无犯罪前科、家庭住址等信息虚构都不必然视为欺诈。

比较敏感的是,有些信息既与履行劳动合同无直接关联,又确属个人隐私,比如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女性的胸围等等,如果劳动者拒绝披露,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呢?我认为用人单位既然无此知情权,却乘招工之机强迫劳动者披露,即属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某些隐私虽然有知情权,但没有披露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只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与外界没有关系。这意味着劳动者隐私披露对象的特定性,即仅限于用人单位本身。如果用人单位予以泄露,则侵犯其隐私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隐私保护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在法律上是同等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3日 20: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隐私权相关文章
  • 官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怎么平衡
    据媒体1月4日报道,针对几日前网友爆料郑州“房妹”一家有29套房,其兄名下有14套房产,15岁时名下即有公司等相关情况,郑州市有关部门正展开调查。初步调查显示,二七区房管局原局长翟*峰已触犯法律。郑州市检察院已决定依法对翟*锋立案查处,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对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我们现在还无法得知爆料者从何处获得“房妹”的房产信息,但“房妹”事件与广州“房-叔”事件都是通过网络爆料后导致当事人被查处,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前“房-叔”事件的查处过程可谓一波三折。针对网友对“举报‘房-叔’、‘房婶’被追查处理”的误解(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对泄露“房-叔”房产信息的责任人给予撤离岗位和行政记过处分),广州市纪委官方微博接连回应,称相关部门只是对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向他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通过媒体发文向公众道歉,
    2023-06-11
    143人看过
  • 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的权利平衡
    可以的。公司可以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当时提供的材料证件经公司查证全部都是虚假的,该职工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自己的工作任务,并且经过警告以后不改正的,除了这些情形之外,公司无权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开除决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
    2023-07-03
    454人看过
  • 劳动者隐婚用人单位无权解雇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有知情权,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但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并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因为它与履行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无关,也不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对该无关事项的隐瞒,并不会使用人单位作出错误判断,进而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能因劳动者隐婚而解雇吗?31岁的王某通过了笔试及面试后,于2014年5月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正式到岗工作后,按公司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了未婚。2014年11月下旬,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其实,她早已结婚。但一想到自己来公司仅有几个月,且入职时称未婚,王某不敢向公司表明怀孕事实。后来,因孕期反应对工作造成了影响,公司发现王某已结婚并怀孕的事实,便让王某主动辞职,王
    2023-07-22
    281人看过
  • 能否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与责任
    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根据具体情况: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吗劳动法中的试用期,实际上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相互考察的一个过程。如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想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基础上,也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中还规定了试用期限和试用期的工资要求,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试
    2023-07-07
    141人看过
  • 劳动合同纠纷: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维权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处理:1、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处理。2、申请调解。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3、仲裁。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2023-07-18
    200人看过
  • 用人单位有权查看劳动者的岗位履职情况吗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也不能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一、单位录用妇女职工的时候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单位在录用女性职工时有下列义务和责任: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其他。二、员工试用期要不要签劳动合同员工试用期签合同。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4、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2023-06-25
    457人看过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间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劳动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二)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三)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问题与劳动者权益维护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发展迅猛,各种劳务派遣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随之亦出现了一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如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阻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强迫职工置换身份;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再由派遣组织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有的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空出工作岗位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其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责任;
    2023-07-27
    151人看过
  • 从本案看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杨某对陈某的电话费用及通话记录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其怀疑陈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交往行为时,有权作适当的了解,以便及时劝阻或制止,因此,其查询电话记录的行为属正当行使权利,不构成侵权,移动公司也当然地不构成侵权。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和陈某虽系夫妻关系,但相互都有保留各自活动空间的权利,杨某未经陈某允许擅自查询陈某的个人通话记录,其行为侵害了陈某的隐私权,移运公司与杨某构成共同侵权。[法理分析]:一、夫妻间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知情权又叫知悉权或了解权,即公民获得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隐私权则是公民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而不愿为他人所知的权利。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更多地被他人知晓,两者之间便不可避勉地产生矛盾和冲突。夫妻之间也是如此,一方要求对方对自己坦诚相待
    2023-06-01
    51人看过
  • 用人单位如何剥夺劳动者权利
    有些单位为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采用欺诈的行为,让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好在应付劳动年检(社保年检)或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填写内容,这样做确实能规避一些法定责任。但有些条款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条款无效。劳动者的津贴补贴是怎么回事?1、津贴和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吗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以,津贴和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2、津贴和补贴是指什么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3、津贴和补贴的范围有哪些(1)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比如井下津
    2023-08-06
    78人看过
  • 劳动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没有批准权
    某软件公司职工王某是公司的技术骨干,因此公司给了王某比较高的薪水待遇,希望能够留住他。然而,最近王某却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这让软件公司很为难,因为他的离开对公司来说是一种无形的损失。经过公司管理层商量,决定不批准他的辞职报告。然而,王某却说他提交的是辞职报告,属于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同于辞职申请,公司没有批准权。双方由此引发纠纷。评析:劳动合同的解除遵循的是法定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现实生活中,由于很多职工提出辞职时,都是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这个申请究竟是职工跟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呢,还是书面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呢?大多数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选择了前一个理解,认为如果单位不批准这个申请,就是双
    2023-04-22
    107人看过
  • 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一)具体情形:1)双方自始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2)双方曾经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然在该单位工作。(二)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法律后果:上述两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次月,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双倍工资给劳动者。一、五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是怎样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
    2023-03-22
    344人看过
  • 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用工者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有:告知劳动报酬的义务;保护劳动者的义务;合理使用劳动者的义务;培训劳动者的义务;必须履行劳动法规、劳动政策和劳动标准的义务;接受国家劳动计划的指导,服从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义务。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如下方面:(1)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注意全面。(2)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己要保留一份合同。(3)即使在试用期内也要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需有这些内容:1、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2、劳动者的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报酬;5、劳动者应遵循的纪律;6、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7、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
    2023-08-18
    98人看过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害劳动者权利如何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2023-02-28
    464人看过
  •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用工单位劳动者的哪些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哪些权益1、依法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工
    2023-07-28
    466人看过
换一批
#人格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隐私权
    词条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 更多>

    #隐私权
    相关咨询
    • 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单三性, 用人单位擅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4
      —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有些企业花最低的用工成本使用工人最有活力的“青春期”,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理由”,试用期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能否限制劳动者辞职的权利?违约金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22
      一般不能限制劳动者辞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法规定了有且仅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劳动者违反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技术培训而要求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一定年限的情形;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的解除权如何认定其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5
      离职就不属于原来员工了,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正常情况下,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手续如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条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9
      没有。r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r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r(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r(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放弃服务,劳动者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5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权不再续签,此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但李小姐的情况较特殊,她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根据有关规定,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李小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旅行社继续提供西班牙语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