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第三人租借房屋的法律保护是什么
善意第三人租借房屋的法律保护是在原则上不会打破租赁关系。首先是先租后抵的情形,抵押人抵押已租赁的标的物的,不影响抵押物上既存的租赁关系,承租人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
抵押人出租租赁物时,抵押物的租赁对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发生影响。租赁权在权利属性上不是物权而是债权,租赁权的标的物虽然在成立上以移转占有为其要件,但这种占有并不能使财产租赁权具有对世的绝对效力。“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实现租赁权的物化,釆取“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对承租人加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租赁权的从债权演变成物权,其权利性质仍然是债权。
二、租赁合同是否发生善意取得
租赁法律关系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三、租借房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房屋的位置面积信息;租赁当事人的姓名身份信息;租赁期限;租金数额与交付方式;维修责任与违约责任;装修的约定与转租的约定以及其他相关约定。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并于约定期限届满或终止租约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给出租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在租赁期间内对房屋的修缮义务及费用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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