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地的概念很难一言以蔽之。它的英文叫nternationaltaxheaen,是税收避难所的含义。借用一位国际税务专家的话概括为:避税地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拥有资产或取得收入而不必负担税收,
或者只负担比在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
1.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国际避税地可分为三种类型:
(1)纯国际避税地,这样的地区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即不征直接税。属于这一类型的避税地目前世界上有: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瑙鲁、新赫布里底、特克斯和凯克斯、新喀里多尼亚、格陵兰、索马里、圣皮尔和密克隆。
(2)完全放弃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只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这类地方有:安哥拉、安提瓜、巴林、巴巴多斯、以色列、英属维尔京群岛、列支敦士登、荷属安德列斯、蒙特塞拉特群岛、圣海伦娜、斯瓦尔巴群岛、瑞士、澳门、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利比里亚、巴拿马和哥斯达黎加。
这类避税地征收某些直接税,但税率低,税基窄,因而税负轻,又称为普通避税地,是国际避税中经常使用的避税地。
(3)实行正常课税,但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这类地方有:加拿大、希腊、英国、卢森堡、爱尔兰、荷兰和菲律宾等。这些国家税制完备,税率也不低,之所以称之为避税地,是因为它们对某些行业或特定的经营形式提供了极大的税收优惠条件。例如,希腊以海运业和制造业、英国以国际金融业、卢森堡以控股公司、荷兰以不动产投资公司而成为特定经营形式的著名的国际避税地。
2.巧用基地公司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的手段主要是建立基地公司,也叫招牌公司,起减轻税负的基地或中介的作用。
在国外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大量文献中,基地公司是一个常见词汇。这个概念的系统论述是由威廉·吉本斯于1956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中的一篇文章中提出的。基地公司被解释为基地国概念中的一个要素。吉本斯指出:一个公司的外国基地是一个对其国内法人得自本国之外的来源收入,只征收可以忽略不计的所得税或资产税,或干脆不征这类收入税的国家,这种国家被称为基地国;出于与第三国经营的目的,而在一基地国组建的法人或其他责任公司称为基地公司。基地公司实际上是高税国纳
税人建立于避税地的虚构的纳税实体,是受控于高税国纳税人的,其经济实体仍在其他国家。绝大部分基地公司在避税地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仅租用一间办公室或一张办公桌,甚至仅仅挂一张招牌,这种公司还被称为信箱公司或纸面公司。
基地公司的避税形式有以下几种:
(1)把基地公司作为虚假的中转销售公司。假如A国设有母公司M,B国设有子公司m1,C国设有子公司m2。m1或D国非关联公司d的产品实际上是直接运送到m2对外销售的。在E国设有基地公司e。它们之间的经济活动关系如图23-1(略)所示。
从图23-1可以清楚地看出:实际上m2直接接受来自m1和d的产品,但是这样难于避税。于是在账面上制造了一个e,先由m1和d向e出售产品,这时价格是低价或平价,是真实价格,然后,再由e加价售给m2,这就成了虚假的高价产品。这部分价差形成的利润就沉淀在了e公司的账上,而E国为避税地,税负低甚至是无税的,因此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2)基地公司为控股公司。在这种方式下,要求子公司将所获得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回到基地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例如,一家美国子公司若如实地支付给其香港母公司的股息则要缴纳税率为30%的美国预提税。为了避免缴付这一预提税,美国的这家子公司在荷兰建立一家对其拥有控股权的公司,由于美国与荷兰之间有税收协定,当美国子公司再向荷兰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时,只需按5%的税率在美国缴纳预提税,而荷兰对控股公司收取的股息不征税。它们之间的经济活动关系如图23-2(略)所示。
再如,设在避税地的控股公司并不仅仅被用于持有筹集来的收入,它常常是介于最终控股母公司与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的中继站。避税地公司利用自己有利的免税条件,可以发挥一种转盘作用,通过把筹集来的资金再投资,可以赚到新的免税收入。控股公司的收入不仅限于股息,还可以有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形式,如图23-3(略)所示。
(3)基地公司作为收付代理。基地公司作为收付代理来收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和贷款。而实际上,款项的借出、许可证的发放、劳务的提供与货物的出售均在别处。
(4)基地公司作为海运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使海运收入减少或避免税负。海运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无需在同一国内,注册地又可以是第三国。从减轻负税的角度考虑,许多船舶悬挂方便旗帜(FlagsofConvenience)。所谓方便旗帜是指那些可由非居民船东悬挂的国旗,旗帜国政府除了收取一部分注册费外,对挂旗船并不实行财政性或其他控制。利比里亚和巴拿马已成为船舶避税地的最佳选择。
(5)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在大部分国家,信托公司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且对这种信托法律关系的存在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然而在一些避税地,信托公司则可以作为法人存在,并允许一项信托长期存在,如列支敦士登。在另一些避税地,允许建立信托公司,但无信托法规,因而信托也可以无限期存在。
在高税国的纳税人可将其财产或其他资产委托给避税地的一家信托公司或受托银行,由其处理财产的效益。跨国纳税人利用信托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财产所得和转让资产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的税负,由于信托资产的保密性,还可通过信托资产的分割将其财产转移到继承人或受赠人的名下,借此来规避在有关国家的继承税、遗产税或赠与税。
另外,还可以使基地公司采取以下公司形式:
(1)投资公司。以从事有价证券投资为目的,主要持有其他公司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公司。
(2)金融公司。为跨国公司内部的借贷充当中介人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投资。
(3)专利持有公司。主要经营内容是提供和转让各种专利权。
(4)贸易公司。它是专门从事货物或劳务贸易以及租赁业务的实体。
(5)受控保险公司。在跨国公司内部,为其公司成员提供保险和分保险业务。
(6)离岸银行。离岸银行是由高税国居民在避税地建立的以海外投资为目的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离岸基金和以所在国非居民为业务对象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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