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是审判机关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制作的诉讼文书。一般情况下,裁定书的内容不涉及实体权利,因此不能上诉。但如果裁定书涉及实体问题,当事人就可以提起上诉。裁定书只涉及程序问题的,无法提起上诉,也不需要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一般情况下,裁定书的内容不涉及实体权利,因此不能上诉。裁定书是审判机关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可以看出,裁定书只涉及程序问题的,无法提起上诉,也不需要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如果涉及实体问题的,就可以提起上诉,比如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书,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就可以提起上诉。
裁定书能否上诉?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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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后,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裁决。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时,是否能够上诉呢?深度解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上一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因此,裁定书可以上诉。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在上诉期限内,人民法院不得再次作出新判决。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上一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因此,裁定书可以上诉,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应当依法提出上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裁定书可以上诉,但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应当依法提出上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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