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与编委会著作权一样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7 08:03:58 215 人看过

一、出版社与编委会著作权一样吗?

不一样,出版权与著作权不是同一概念,出版权并不等于著作权。著作权是作者的权利,只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作者将其作品的出版权申请或许可出版者行使罢了。

1、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其依法出版的图书和报刊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主体包括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出版权包括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和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而且专有出版权不得申请。出版权是著作权的内容之一。

2、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著作权的内容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主要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和相对的独占性和排它性。非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无法律上的依据,他人不得行使该权利,否则构成侵权。

二、著作权需要申请吗?

著作权不需要申请。著作权从作品产生之日起既享有,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而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目的在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在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

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审查时间是1个月,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构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构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由登记机构制作。登记机构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出版权和著作权是不一样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著作权不需要申请,是原始取得的,作品完成之后,作者就可以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一般来说,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是五十年,若是个人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的一生及作者死后的五十年。

三、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内容是什么?

著作权转让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包含下列主要条款: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其部分还是全部权利,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后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的时间都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以避免发生纠纷。

3、转让价金。转让价金是转让人因转让权利而应获得的报酬,也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当事人之间约定转让价金,可考虑转让权利种类的多少、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作品的质量、作品在社会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确定。现实生活中,一些权利人通过拍卖这种方式来选择合同的相对人,也可作为约定价金的一种方法。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交付转让价金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交付转让价金在什么时间交付、分期交付还是一次性交付,当事人都应在合同中约定。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可避免或减少纠纷,同时也可为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提供依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9日 07: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知识产权出版社享有著作权吗
    知识产权出版社发行的书就享有著作权。但一般情况下,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且前述权利的期限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一、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规定如下:1、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美术、视听、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
    2023-02-28
    392人看过
  • 朱恒平与新蕾出版社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8-07-0818:15:00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三初字第108号原告朱恒平,男,195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教育局教师,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教育局宿舍。被告新蕾出版社,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35号。法定代表人纪秀荣,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恒平与被告新蕾出版社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恒平于200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侵害国家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恒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朱恒平负担。审判长李国忠代理审判员魏乃莉代理审判员张炜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康艳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2023-06-08
    111人看过
  • 建议出版合同增加“著作权信托”的条款:出版社与著作权人共同打盗维权
    正版图书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抄袭、汇编改编和在网络上传播的侵权行为时有出现。这些侵权行为的出现,一方面给出版社造成经济损失,还侵犯了出版社所独自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另一方面也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汇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据了解,目前国内的出版合同中还没有著作权人以信托方式授权出版社行使著作权的条款。所以,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出版社只能向侵权人主张“专有出版权”。如果出现其他著作权侵权行为,出版社还要再与著作权人联系反侵权授权。但是,往往因著作权人嫌诉讼麻烦,或者已经得到了出版环节中的利益,因此不愿参与诉讼,从而阻碍了出版社的维权和追偿损失的工作。此类侵权行为发生后,出版社与著作权人如何维权?如何规避此类事件的发生?就此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翁冶中律师。翁律师建议,出版社在出版合同中应加入著作权人以信托方式授权出版社行使著作权的条款,这样可以使出版社与著作权人共同打
    2023-04-24
    102人看过
  • 出版权是著作财产权的一种吗?
    出版权不属于著作财产权。出版权属于作权的人身权利,即决定作品是否在公众中公布的权利,是个人的人身权利。作者的个人权利是指作者有权通过创作表达个人风格的作品来获得声誉、声誉和维护作品的完整性。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获得报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区别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两者的归属不同,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而著作财产权不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也可以归著作权继受主体所有。两者的保护期不同,除发表权外,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
    2023-07-12
    334人看过
  • 汇编权与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区别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一、什么是汇编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六项明确规定: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权包括以下构成要件:1、对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2、选择和编排构成了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而不仅仅是复制;3、汇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是汇编者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不包括原有材料和数据的著作权;4、选择和编排是创作活动的核心,选择和编排方式不应当是唯一或有限的几种,更不应当是常规的方式。汇编是在原有若干作品的基础上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构成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的过程,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否得到许可不影响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汇编过程如果创造了新的作品则适用汇编权保护,否则适用
    2023-06-08
    207人看过
  • 专有出版社与著作权的关系及侵权认定
    作者将自己的作品以合同的形式把专有出版权授予给出版社享有,是自己行使著作权的方式之一。然而作者一旦将自己的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给了出版社,那么,与此相关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则自己不再享有,自己的著作权则不完整了,在自己行使著作权时,是要受到专有出版权的制约。但这并不等于说作者就丧失了全部的著作权,应该说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仍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对专有出版权的侵害也同样会构成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害(但在个别情况下,如著作权人与出版社签订合同,图书的再版不再包含有著作权的利益,而侵权又是完全型的,不涉及著作人身权时除外)。那么作者将自己的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社后自己还享有什么权利呢?首先,作者还应享有作品的署名权。作者的署名权不因专有出版权的转移而受到影响。作者仍然享有对其作品进行署名的权利,不尊重作者对作品署名是对作者著作权侵害。如图书被盗版,在侵犯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同
    2023-06-08
    210人看过
  • 出版社和作者著作权如何区别?
    一、出版社和作者著作权如何区别?在书籍出版后,作者仍享有著作权,而专有出版权是归出版社的。但是出版社享有的这个权利是受作者和它签订的合同的期限约束的,只要约定的时间一过,作者就可以和其他出版社重新签订出版合同。任何一本书写出来,只要不是抄袭的,就具有著作权,著作权只要没有转让,就始终都是作者的。根据《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社(即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时,应与作者(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这既是《著作权法》的要求,也是避免纠纷的需要。出版合同要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约定地区内享有的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任何人不得出版。但是一定要注意,专有出版权仅是著作权中使用权的一项内容,不能把它混同于版权(著作权),
    2024-01-11
    200人看过
  • 版权是出版权还是著作权?
    一、版权是出版权还是著作权?1、版权既是出版权还是著作权,版权就是著作权。根据相法律规定,著作权即版权。著作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该权利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但是经过依法登记的著作权具有更强的法律保护效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三十三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六十二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二、如何查询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有哪些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可以查询著作权归属。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
    2024-01-26
    458人看过
  •  特许出版权是否与著作权相关?
    特许出版权属于著作权范畴。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以及著作权人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利。特许出版权属于著作权范畴。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就有出版权,而特许出版权是出版权的一种。 特 许 出 版 权 属 于 哪 一 种 著 作 权 ?出版权和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法律规定和性质也不同。出版权是指出版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获得作者作品的一种专有权利,而著作权则是指著作人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出版权是著作权的众多权利中的一项,也就是说,著作人通过出版权将
    2023-09-21
    55人看过
  • 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吗
    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行业的一些人将版权等同于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著作权与版权的区别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
    2023-07-21
    439人看过
  • 段平与叶辛、群众出版社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昆民六初字第127号原告段平,男,1959年11月7日生,回族,在中国书画函授大学曲靖分校工作,住云南省曲靖市麟瑞小区9栋1单元402号。委托代理人马巍、李安,云南兴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叶辛,男,工作单位为上海市作家协会。被告群众出版社。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15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平诉被告叶辛、群众出版社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平于2004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平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段平与叶辛、群众出版社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准许原告段平撤回对被告叶辛、群众出版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10元退还给原告段平。审判长蔺以丹代理审判员李伟段平与叶辛、群众出版社
    2023-06-08
    207人看过
  • 广州音像出版社与徐叔华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3楼U号。法定代表人康学良,社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叔华,男,193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艺术研究所副研究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30楼。委托代理人陈东利,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艳丽,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法定代表人滕家富,董事长。上诉人广州音像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徐叔华、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图书大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对多个被告
    2023-06-08
    104人看过
  • 关于出版著作版权期限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3、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一、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1、政府方面的保护,国家需要对网络环境进行治理,要取缔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非法网站,这样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打击盗版和盗著作权的行为,还要严厉处理此类犯罪人员,最大程度上保护原创作者。2、各方面的监督,各个职能机关要进行不间断的监督和检验,对于各种网络行为进行查处,要按时对一些服务引擎进行检
    2023-03-18
    341人看过
  • 作者与出版社签订的合同属于版权吗?
    作者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后,著作权人还是作者。作者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只是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出版社,但是著作权的人身权利仍然属于作者。著作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不会轻易转让。一、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怎样规定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对它们的保护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与特定的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受到法律永久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较为特殊,它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
    2023-03-04
    18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出版社能出版著作权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6
      依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应适用我国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因此,出版社可以出版该作品,但不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 1著作权人与出版社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17
      自愿登记制度 版权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 作者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后,著作权人还是作者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5-14
      著作权人还是作者,著作权是人身依附性极强的权利。著作权上有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作者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只是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出版社,但是著作权的人身权利仍然属于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出版社著作权保护期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12
      没有过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案中的作品《爱在心头》于1955年发表,而高某于2010年去世,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作品的保护期应在高某生前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即2060年的12月31日)。 相关法条:法律界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
    • 有著作权的唱片出版合同与出版社之间是否可以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07
      著作权只要没有转让,就始终都是作者的。有了著作权之后才涉及到与出版社签订合同出版书籍的问题,出版权是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书籍出版后,作者仍享有著作权,而专有出版权是归出版社的。但是出版社享有的这个权利是受作者和它签订的合同的期限约束的,只要约定的时间一过,作者就可以和其他出版社重新签订出版合同。 唱片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唱片公司是制作者,艺人是表演者。唱片的出版权是属于音像出版社的,而唱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