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中怎么界定多次作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8-19 04: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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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盗窃罪当中,我们通常说的“多次作案”实质上是指在连续的两年时间里,进行至少三次的盗窃活动。
这种作案方式充分体现出罪犯的偷窃习惯以及其主观性的恶劣程度。
关于此类多起盗窃案件的认定问题,我们并不需要每次盗窃活动都必须满足违法犯罪的判定门槛,也即并不需要每一次的偷窃行为都要达到刑事犯罪的定罪标准。
然而,仅仅需要确认的是,在这段时间内确实存在过盗窃行为,并且这个次数已经高达三次或更多。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的考量因素就是多起盗窃行为本身已经充分凸显出了罪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极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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