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谁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1-08-01 01:50:21 122 人看过

一、由谁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刑事诉讼中回避的种类型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到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这一规定利用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注意:申请回避权只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擅自扩大到其他亲属。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到法定的回避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三、刑事回避是否要当场决定

申请回避可以当庭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n(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n(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n(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n(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n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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