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行业大检查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51:58 476 人看过

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全面提高房地产估价行业执业水平,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4]137号)精神,决定在我省开展房地产估价行业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房地产估价机构)。

(二)房地产估价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评估员。重点检查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注册于一个房地产估价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人事档案转入该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档案代理户下,并通过该机构办理了社会保险的房地产估价师。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检查重点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质(资格)和执业质量,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等。具体内容如下:

1、机构设立情况。重点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是否完成脱钩改制、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人数、注册资金、出资人或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机构内部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了估价报告质量管理和审核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信用档案、机构上报的信用档案是否及时、真实、准确;是否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办理了社会保险;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情况。

3、经营业绩。重点检查2001年1月1日以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经营业绩及记入机构信用档案的情况;在资格申报、晋级中有无虚报业绩的情况。

4、估价报告质量和职业道德。重点检查在估价业务及报告中是否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等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不真实估价报告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否存在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重点检查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是否已转入所在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代理户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按规定参加了继续教育等。

配合对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清理检查,全面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换证(实施方案见附件1)。对于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第十九条规定情况之一的,要撤销其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6、地方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精神建立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已建立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运作情况。

三、时间安排

按照建设部统一部署,这次检查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12日至7月21日):所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按检查的内容及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于2004年7月21日前向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和《江西省房地产估价行业大检查机构自查情况表》(附件2)。

(二)全面检查阶段(7月22日至8月20日):7月22日至7月31日,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质(资格)和执业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7月31日前将本设区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查、全面检查的书面报告、《江西省房地产估价行业大检查机构自查情况表》(附件2)、《江西省房地产估价行业大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8月1日至8月20日,省建设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率100%.

(三)重点稽查阶段(9月5日至9月20日):建设部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几点要求

1、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此次房地产估价行业检查工作。要采取听汇报,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公布举报电话,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对查出的问题要分类汇总,制定措施,督促整改;对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对行为恶劣,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扰乱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要从严查处,公开曝光。力求通过此次大检查,真正解决一批突出的问题,确保不走过场。

2、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如实填报自查情况,自查率要达到100%.在自查过程中不如实填报有关情况的,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3、对不符合条件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取消估价资格或降低其资格等级;对未彻底完成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取消其房地产估价资格;对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出具不实估价报告,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不正当竞争、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4、本次检查工作所获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个人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信息,要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工作实施方案

2、江西省房地产估价行业大检查机构自查情况表

3、江西省房地产估价行业大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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