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违法行为可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指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行为。与刑事违法(犯罪)不同,一般违法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还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一般违法又可分为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
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如下:
第一、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一般违法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而犯罪对社会危害性很大,情节严重;
第二、触犯的法律法规不同,一般违法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而犯罪是违反了刑法;
第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一般违法是不用受刑罚处罚,但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而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
一、医保诈骗是经济犯罪吗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除此之外,经济犯罪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发生在经济领域。即发生在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
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并且一般都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3、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而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犯罪不同。
二、治安管理违法的构成要件
表面上看,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大同小异,似乎其构成要件也可以照搬过来。其实二者之间存在质的差异。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在主体、客体、客观三个方面是相同的,最大区别是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不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
就主体要件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要求违法行为人具备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13条从年龄和精神状态两个方面作了限制,不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就客体而言,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必然侵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没有处罚的必要。就客观要件而言,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并且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仅有主观恶意而未实施任何行为,则不可能构成违法。
关键是,主观过错是否是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呢?权威人士认为不需要主观要件,因为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相比,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加之行政活动注重效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为构成违法,具备了处罚条件。如果一定要求行政机关搞清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就会加大公安机关的负担,降低行政效率。例如,汽车闯了红灯就构成违法,交警无需去考察其主观状态就可处罚。
当然,并非主观状态就没有意义。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从轻、从重处罚时必须考虑主观状态,方可作出合理的处罚。也就是说,主观状态仅是处罚是否合理的一个因素,如果公安机关对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作出相同的处罚,就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个别违法行为明文要求主观要件的,则必须依法确认其主观状态,例如,第29条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第60条规定“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这里的“故意”、“明知”就是法律特别对主观要件加以规定,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这一要件,其行为就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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