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到位,是否应当限制股东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0:41:08 210 人看过

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依照协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者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如果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的权利应该受到限制吗?以下是详细的介绍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知道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时,是否有补足出资的义务;二是转让股权的股东是否有补缴出资的义务;二是未缴足出资的股东的权利是否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对转让股权的股东在创始股东未缴足出资后是否应当补足出资没有明确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同。但在本案中,Y原股东未履行对a公司的出资义务,Y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原股东股权时,知道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存在瑕疵,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确认,因此y继承了资本充实的义务。因此,y应当对a公司虚假出资承担法律责任,即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无论其权利是否应当受到限制,都应当履行向a公司补足出资的义务,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从公司法的角度看,股权分红权和优先认缴出资权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的。股东已认缴出资,但未实际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则股东只能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上述权利。《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联)。本条虽未明确出资比例是认缴出资比例还是实缴出资比例,但参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也应当参照实缴出资比例。虽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平等。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实际出资比例行使。因此,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股东出资有瑕疵的,应当限制股东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的股东在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应当限制其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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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5日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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