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这是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对于何为情况紧急?民诉法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的“先予执行”中就“情况紧急”作有解释,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法院在就财产保全措施时遇到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参照“先予执行”的解释执行,但对于除开以上“情况紧急”以外的情况,法院何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民诉法及其他法律或者最高院的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亦并没有统一的时间限定,造成现实中执行法律的盲点。笔者认为,当事人申请法院财产保全,除开上述规定的“情况紧急”外,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其理由是:一是确保当事人权利得到实现。在诉讼过程中,因主观和客观上的各种原因,诉讼所争议的标的物随时有可能被毁损、转移,或是灭失、变质等。因此,为使当事人的权利不致于在判决后落空,限时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才能达到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意义;二是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权威性。审判工作要取信于民,不但要树立公正的诉讼程序,还应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补偿和回复。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如不及时作出财产保全措施,判决就成为一纸空文,将严重影响法院判决的严肃性,使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产生不信任感;三是杜绝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过分行使。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限制,法院何时采取措施,全凭受理法院自由行使,甚至有时出现因法院不及时采取措施而被转移的情况,但法院的行为却因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不构成违法,遇到这种情况,申请人只能是打落牙齿往肚里咽,不利于保证法院正确行使权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笔者建议修改民诉法第九十二条或最高法出台新的解释,明确规定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拟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须在三至五天内作出财产保全措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达到设立保全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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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前,可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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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被保全财产应采取的措施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3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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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如何办理财产保全措施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26人民法院要对注册商标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到商标局办理财产保全手续。一、办理步骤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二、财产保全书件的准备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有关民事裁定书、判决书; 3、法院介绍执行人员前来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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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如何采取保全措施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4《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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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15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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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采取财产强制措施保全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27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