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24:42 109 人看过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车辆停放人和停车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停车管理企业是指产权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和停放管理服务行为。

第五条[停车场类型划分]居住区机动车停车场按照露天停车场(位)和非露天停车场(位)划分。露天停车场(位)包括: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非露天停车场(位)包括: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楼、停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

第六条[价格管理形式]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前,居住区机动车露天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收费权]居住区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业主大会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全体业主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停车管理企业决定。

居住区非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产权人或所有权人决定。

第八条[收费性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属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九条[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条[成本构成]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管理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

2、停车场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停车场清洁卫生费用;

4、停车场绿化养护费用;

5、停车场秩序维护费用;

6、停车场保险费用;

7、停车场能源费用;

8、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收益分配]居住区露天机动车停车场(位)的经营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停车管理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停车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居住区非露天机动车停车场(位)的经营收益按照所有权进行分配。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二条[服务要求]居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人员应佩带有照片的胸卡上岗。收取临时停放管理服务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在出入口安装计时装置,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收取费用后放行。

第十三条[规范收费行为]停车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机动车长期停放管理服务费,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停放管理服务费。

机动车进入居住区停车场时不得预收临时停放管理服务费。

第十四条[免收范围]机动车进入居住区停车场(位)临时停放第一小时免费,从第二小时起计收停放管理服务费。

第十五条[管理责任]停车管理企业应与长期停放的机动车停放人签订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保管责任、协议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停车管理企业收取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后,应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杜绝事故隐患,因看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或协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明码标价]居住区机动车停车场应在机动车入口处显著位置安置明码标价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票据管理]停车管理企业收取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应开具发票,不开具发票的,机动车停放人有权拒绝支付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

第十八条[其他区域]与居住区共用机动车出入口的非居住(如办公、教学、商务等)区的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服务标准]居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执行《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京国土房管物[2004]663)。

第二十条[职能部门]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执行日期]本办法自2006年月日起执行。

附: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注:停放时间不足半小时或1小时按半小时或1小时计算。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0日 12: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机动车相关文章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建立制度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以下简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明确提出的一项创新人口管理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在公安部2012年底报送的《居住证管理办法(送审稿)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及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一)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领条件及范围。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
    2023-05-10
    65人看过
  • 《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
    配套学校不完工将缓发预售证以往开发商建房子总是先建住宅,再建配套的公共设施,导致小区公共设施存在烂尾现象。以后,这样的情况将不被允许发生。昨天,广州市法制办就《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小区内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否则将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公交站等应预售前验收征求意见稿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公共服务设施)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此外,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消防站、派出
    2023-05-10
    374人看过
  •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我局会同市国土房产局起草了《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在8月20日前踊跃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反馈:传真:83070247;电子邮箱:price@szaic.gov.cn深圳市物价局二○○七年八月九日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及《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现予发布,并就有关问题
    2023-06-10
    393人看过
  •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居住小区房屋及其设备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危旧房改建区(以下统称居住小区)。别墅和高级公寓的物业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居住小区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其设备以及相关的居住环境进行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第五条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机关和居住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
    2023-06-10
    82人看过
  • 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有助消除地域歧视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意见稿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劳动就业等多项权利,并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明确各类城市落户条件标准为了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在公安部2012年底报送的《居住证管理办法(送审稿)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省级地方政府及部分城市政府的意见,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申领居住证的条件,即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
    2023-05-10
    414人看过
  • 征求《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公司、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探讨证券公司的治理与监管,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现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登报征求意见,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对该办法进行认真研究,并于本月29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同时,为广泛吸收对证券公司治理与监管的意见,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联系电话:010-88061008传真:010-88061014电子邮箱:qiaoby@csrc.gov.cn中国证监会2001年6月20日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促进证券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022-12-04
    114人看过
  • 202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并规范对收费公路的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6月7日。意见反馈方式:(一)电子邮件发送至jtbtfc@mot.gov.cn(二)书面意见传真至:010—65292661(三)书面意见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条法处(100736)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现决定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三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非收费公路的发展资金由公共财政承担;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发展资金除公共财政投入外,可利用社会融资方式筹集,通过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偿还。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权益以外,收费公路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
    2024-03-28
    427人看过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从事或可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监测的预防医学行为,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分为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
    2022-12-06
    119人看过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介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如下:1、高峰时段收费标准高于非高峰时段收费标准、室内收费标准高于室外收费标准、中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小型车收费标准、超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中大型车收费标准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2、机动车是自带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不用轨道,可在陆地上行驶的轮式“车辆”。在中国一般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运输用拖拉机(包括带挂车的轮式拖拉机)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处罚是怎么处罚的一、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处罚是怎么处罚的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处罚如下:(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如果驾驶人在场,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没有罚款的处罚;(2)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2023-07-17
    368人看过
  • 征求《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保障保险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现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1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下列邮箱地址:yechi_g@circ.gov.cn2006年12月21日附件: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当事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机构自有外汇资金和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保险资金及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保险资产。第三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按照其投资意愿投资境外市场,由委托人聘请独立托管人保管监督保险资产。其他管理方式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
    2022-04-23
    104人看过
  • 解读《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华网北京4月16日电(记者谢登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进一步完善再融资政策的要求,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股权分置改革进展情况,中国证监会在全面总结以前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实践并参考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业内人士指出,《管理办法》强化了对股票发行的市场价格约束和投资者约束机制,突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要求,具有以下五大看点。看点一:强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约束机制围绕强化市场约束机制这一重点,《管理办法》对公开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一是确定市价发行原则,适度降低财务指标要求。在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方面,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
    2023-06-09
    169人看过
  • 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36号)的工作部署,落实好卫生计生部门在食源性疾病相关方面的职能,理顺食源性疾病报告、监测、信息和核实调查、预警、救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机制,有必要制订《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一、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将食源性疾病定义为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食源性疾病可能是因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不当造成,也可能因为个人误食引起。因此,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计生部门在食源性疾病方面承担的主要职责有:一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进行监测,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监测计划和地方监测方案;二是医疗机构发现
    2023-06-06
    257人看过
  • 《南昌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1997年版《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虽然2002年经过修改,但原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2011年5月3日,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对外公布了《南昌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司机年龄不得超60岁该《条例所指的出租汽车客运,是按照乘客要求,用五座以下轿车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须有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同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另外,还要经过客运法律、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等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经营权拟改8年为5年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须采取招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此前,南昌市一度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为8年。记者注意到,这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拟改为5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
    2023-05-10
    243人看过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拟立法统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违规生二胎将征收标准3倍以下抚养费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1月20日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界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统一了征收标准,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授权各省(区、市)制定。《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委托征收权限。将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作出征收决定修改为委托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征收决定一律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鉴于县级执法力量有限,可以将调查取证工作授权乡镇(街道)。《条例对征收程序做出了明确规
    2023-11-25
    245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机动车
    词条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机动车
    相关咨询
    • 北京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是怎样管理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09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通知》精神,社会单位申办收费停车场须按以下程序和有关手续办理。 一、路外、居住小区收费停车场 (一)办理程序 1、申请经营路外和居住小区收费停车场的单位,应先到所属区县市政管委会(建委)或小区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北京市路外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路外登记表》)或《北京市居住小区公共停车场
    • 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二十条征求意见稿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26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二)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五)实行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机关,公开接待日的安排;(六)其它方便信访人的事项。信访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
    • 北京市居住证办理办理指导意见有没有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6
      办理北京市居住证的手续是: 1、申请人所在的北京公司需要向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区县人事局进行申请; 2、公司注册地的区县人事局将申请公司提交的材料报北京市人事局进行审核; 3、北京市人事局会对申请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会发放居住证。
    • 北京市居住证工作居住证管理办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21
      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 (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20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信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