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网址:http://shenbao.dg.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申请人向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属地分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镇级属地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报镇级人民政府后上报市局审查;市局在1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出具《用地批文》;不予通过的,退件处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时间到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属地分局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属地分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镇级属地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报镇级人民政府后上报市局审查;市局在1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出具《用地批文》;不予通过的,退件处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时间到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属地分局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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