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潮阳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1 23:37:16 47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文物保护工程不改变文物原状,不危及文物安全。

(2)维护工程不改变文物原状,不危及文物安全。

二、办理材料

必须有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盖章

设计方案应具备以下内容:1.编制单位加盖公章或专用报审章及注明总负责人、校对人员和审核人员等;2.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3.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4.工程设计概算;5.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6.若该文物保护单位已编制并公布了相关规划,应附上规划文件;7.设计方案文本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本编制深度参考》进行编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接收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2)登记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3)申请编号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2.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2)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预受理”的意见,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预受理”的意见,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补正材料

1)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方式确定

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后确定是否审批。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关于同意xxx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采取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被许可人进行按工序分阶段验收、组织竣工验收,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接收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新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2)登记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新局服务窗口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3)申请编号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2.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2)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预受理”的意见,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预受理”的意见,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补正材料

1)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当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

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后确定是否审批。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关于同意xxx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采取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被许可人进行按工序分阶段验收、组织竣工验收,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

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一

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工程设计概算;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

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一

施工图;

设计说明书;

施工图预算;

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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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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