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后之前的债务怎么办理清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5 15:22:41 265 人看过

破产重整之后,对于原债务的偿还将普遍遵循特定不变的规范与程序。

在此过程之中,往往需要制定出详尽的重整计划,清晰地阐明债务偿还的具体途径以及优先级别。

通常情况下,债务偿还将依据相关法律给予的优先次序进行处理。

举例来说,在偿还破产费用与公用债务方面,会显示出明显的优先权

至于普通债权的偿还,可能就必须依赖于设置于重整计划中的约定比例或者特定方法予以实施。

而对于设有担保的债权来说,当担保物具备相应价值时,担保权人将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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