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的条件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二、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申请人:(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xxx,年龄xx,性别x住址xxx,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异议请求:中止依据xxx号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书等),对申请人所有的xxx财产(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的执行。
申请理由:贵院在执行xxx与xxx一案中(写明案号),于xxx年xx月xx日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拍卖等),属于申请人所有的xxx财产……(写明申请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事实和理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贵院裁定中止对xxx财产的执行。
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14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某义。
委托代理人:姜某海,**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慕某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有。
委托代理人:李*,绥芬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黑龙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东大直街**号10层***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月,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罗某义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有及一审第三人黑龙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民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某义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民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牡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维持第二项;依法再审,驳回杨某有的各项诉讼请求;由杨某有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全部诉讼费用。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幸福家园小区1-6号楼各楼宇的位置及编号自2006年规划以来一直没有发生变化,2009年3月的规划调整只是调整了4号楼的建筑面积,对其他楼宇的位置及编号没有影响。二审判决认定拆迁安置协议中的2号楼与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中的5号楼为同一栋楼,缺少证据证明。
2.二审判决认定《**幸福家园商住小区预售房屋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是绥芬河市政府工程管理中心于2009年4月前报备到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且此时已经对杨某有回迁车库进行确定错误。《备案表》仅是开发商向房产管理局提供的楼盘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预售备案登记行为,该表什么时间形成、由谁提交及提交时间,均缺乏证据证明。且该《备案表》的形成是一个连续动态的过程,如果房屋或车库没有出售或回迁安置,在该表中便不会显示,那么此时房屋或车库就仍属**公司所有。
3.二审卷宗中《房屋面积测量报告书》右上角的日期显示为2013年7月2日,可以反证2011年8月18日签字、捺指纹的数据图不是测绘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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