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至柞水高速公路(简称西柞高速公路)是阿(荣旗)北(海)公路大通道上陕西境内的重要路段,也是我省规划的“米”字型公路主骨架中沟通西安与陕南的重要干线。该项目穿越秦岭山脉,连接关中与陕南,对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陕南商洛、安康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障西柞高速公路工程顺利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征地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0]3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陕政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西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西柞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西安、商洛两市政府配合,沿线区、县政府实行总承包。
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菜地9000元/亩(含水浇地、果园地、稻田、藕地、鱼塘、苗圃地、药材地),旱平地7000元/亩(含场地、庄基地),旱坡地5500元/亩、林地3400元/亩(含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标准为:水浇地作物500元/亩,旱地作物400元/亩,荒滩地、荒坡地、河滩地不予补偿。施工临时用地每年补偿标准为:水浇地600元/亩,旱地400元/亩。
耕地占补平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及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0]4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收取,统筹安排,实行占补平衡。
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恢复,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低限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土地复垦。
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4号令)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标准低限予以补偿。
二、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西柞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迁工作,分别由雁塔区、长安区、柞水县人民政府实行总承包。
拆迁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为:按新旧程度,砖混结构260—3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0—25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60—200元/平方米,简易房60—80/平方米,非住人简易房20—40元/平方米,砖围墙20—30元/延米,土围墙10—20元/延米。
拆迁过渡费标准为:全迁户1200元/户,半迁户(指主要房屋拆迁超过50%的拆迁户)600元/户。
坟墓迁移费补偿标准为:3年以内新坟300元/座,3年以上旧坟150元/座。
灌溉机井、人工井的补偿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会同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机井每眼补偿费不超过10000元,人工井每口不超过600元。毛渠2元/延米,衬砌渠5元/延米,农耕路5元/延米。
农用电杆迁改补偿标准为:高压杆300元/根,低压杆200元/根。预制厂砼地面补偿标准为20元/平方米。
确需砍伐的树木补偿标准为:已挂果的成年核桃树、板栗树、柿子树80—120元/株,其他成年挂果树70—90元/株,未挂果树(两年以上)20—30元/株;葡萄、猕猴桃等成年树20—40元/株,果树苗1—3元/株;成材树20—30元/株,未成材树1—3元/株;花椒树如构成绿篱10—20元/延米,如成片按苗圃补偿;苗圃、鱼池每亩补偿3000元。
公路建设征地范围内确需拆迁的电力、通信、管道、矿井、水利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材料费予以补偿。
违章建(构)筑物五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埋桩放线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不予补偿。
拆迁的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数量以县(区)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现场核实的数量为准进行结算。
三、建设环境保障及优惠政策
沿线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建设西柞高速公路重要意义的认识,顾全大局,认真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及外部环境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妥善安排好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依法有序、稳妥高效地办理相关事宜,全力以赴地支持西柞高速公路的建设。
沿线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西柞高速公路征迁及环境保障机构,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对西柞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外部环境保障好的市、县、镇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将给予奖励。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西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镇建设配套费、暂住人口费、教育附加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的情况下,可就近采石、采砂,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沿线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不得阻挡工程施工和施工车辆通行。公路管理处(所)收费站、服务区以及为公路配套的通信、实验、养护中心等设施建设用地,按公路用地标准征用。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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