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职业病相当于慢性中毒单位是第一责任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9:02:41 168 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新老工业企业迅速发展,职业病危害问题也日益突出,当前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就此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职业病研究医院、中毒抢救治疗中心专家、黑龙江省第二医院院长李晓军。

据李晓军介绍,目前黑龙江省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矿企业两千余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数超过百余万人,现有接触粉尘作业的劳动者约40余万人,尘肺病现患约2.78万人,约2/3集中在煤矿行业。李晓军透露,目前黑龙江省的尘肺病发病及职业病现患数据国内前几位。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式,我们究竟能做些什么,李晓军表示,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提供岗位安全教育与防护很重要。

办公室颈椎病不属于职业病范畴

究竟什么样才算职业病呢?像是越来越多的伏案工作者所患的颈椎病是否属于职业病范畴?

专家李晓军告诉记者,所谓职业病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对于具体职业病的区分,李晓军说,判定职业病需在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的范围内,像是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等共10大类115种疾病。

对于办公室颈椎病李晓军说这个不在职业病划归的范畴,不属于职业病。

职业病相当于慢性中毒,潜伏期很长,往往离岗后才发病

职业病的潜伏期其实很长李晓军说,像是尘肺病有在两年、五年、甚至十年才发病的,李晓军表示,其实职业病就相当于慢性中毒,平时很难察觉,更不会联想到认为是职业病。

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是第一责任人

据李晓军介绍,要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需注意: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于工作环境中的化学物质,如氯、氨等刺激性气体,生产性粉尘,像滑石尘、电焊烟尘、石棉尘等化学因素;如噪音、异常条件高温(夏天进入油罐车作业等)、低温作业(石蜡成型的冷库等)、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物理性因素;如引起皮革工人、畜产品加工工人等职业性炭疽的炭疽杆菌等生物因素都是致使职业病的隐患。

李晓军表示,对于职业病的危害,用人单位应该是第一责任人,企业有责任更有义务明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存在,为职工提供岗位安全教育,并做好安全隐患防护工作,主动保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据不完全统计数字,目前,黑龙江省全省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矿企业两千余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数超过百余万人。其中,工业主要以煤炭、化工、医药、机械等行业的大型企业为主。

据了解,现在大多数大型企业在职业病防控上做的都很好,为职工进行岗位安全教育,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为职工配备专业服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等,不过一些落后的国营企业、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疏于管理,有的更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对劳动者的健康保护,目前,我国还有很大的职业病安全隐患存在,李晓军强调说要想从根本上远离职业病,用人单位的防护工作是首位的,用人单位是职工的第一责任人。

黑龙江省尘肺病发病率高约2/3集中在煤矿行业

据李晓军介绍说,粉尘是黑龙江省最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现有接触粉尘作业的劳动者约40余万人,尘肺病现患约2.78万人,约2/3集中在煤矿行业,目前我省的尘肺病发病及职业病现患数据国内前几位。

据了解,目前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不仅患病人数多,而且危害大,在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机械制造、建材行业易患尘肺病。

李晓军告诉记者,尘肺病并没有特异的临床表现,往往是通过职业健康检查时才发现,病人常见的首发症状是气短,病情较轻的往往在从事重体力劳动或爬山时感到气短,病情严重会出现胸闷、气短、咳嗽、胸痛、咯血、无力、消瘦、失眠、食欲减退等,如果有发热、肝大和浮肿,则可能并发了别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8项权利

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尘肺病防治条例》,从此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道路。1988年黑龙江省人大通过了《黑龙江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在黑龙江实施。

据了解,《职业病防治法》共赋予劳动者8项权利:知情权,培训权,拒绝冒险权,检举、控告权,特殊保障权、参与决策权,职业健康权,损害赔偿权。

专家提醒,劳动者应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了解相关的职业病防控知识,自觉并正确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学会保护自己。

国家规定专门职业病诊断机构黑龙江几十家

据专家李晓军介绍说,目前黑龙江共有专门职业病诊断机构几十家,其中在哈尔滨的有黑龙江省第二医院、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黑龙江省职业病研究医院、中毒抢救治疗中心,都可进行职业病诊断。

专家提醒:不要忘记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尽量安排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一个月内为宜,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据了解,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在取得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健康检查机构进行。

专家提醒,劳动者在离开单位时应当索要健康检查档案复印件,据专家李晓军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离岗健康检查,劳动者可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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